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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日工作时间是什么?

熊* 福建-南平 劳动关系咨询 2018.06.06 12:20:35 4219人阅读

就是我现在想要出去找一份兼职的,于是想了解下这一个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日工作时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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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具体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2018-06-06 12:29: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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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之间的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则符合劳动关系的所有特征,双方之间建立的是的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2018-06-06 12:21: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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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最本质的区别就是工作时间,但是,需要明确的是,这里所说的工作时间不同并不是指工作时间段的不同,譬如是白天上班还是晚上上班,而是指工作小时数的不同。
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作为被法律认可的两种用工模式,二者在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的解除以及经济补偿金等方面存在着显著差异。非全日制是一种极为灵活的用工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全日制模式下存在的用工刚性,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竞争的愈发激烈,其发挥了很好的缓冲作用,并逐渐成为现在企业用工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2008年3月11日,小王进入上海某A宾馆担任前台工作,工作时间为晚上21点至早晨7点,每月工资为900元。工作至2009年4月10日,小王从朋友处得知,2008年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是960元,其工资还不足最低工资,遂向单位提出要求补发工资差额,同时他认为自己每天工作10个小时,超过了标准工作时间8小时,属于超时加班,所以还要求单位补发2008年3月至今的加班费。A宾馆则称,小王是在晚上上班,是非全日制员工,其工资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也不存在加班。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最本质的区别就是工作时间,但是,需要明确的是,这里所说的工作时间不同并不是指工作时间段的不同,譬如是白天上班还是晚上上班,而是指工作小时数的不同。在我国,全日制的劳动者平均每天工作一般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一般不超过四十小时而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一般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同时,全日制用工一般按日计薪,工资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而非全日制用工则是以小时计酬,其工资只要不低于最低小时工资即可,并且,工资结算支付的周期通常最长也不超过十五天。
回到上述案例,小王尽管是在晚上上班,但是他每天工作长达10个小时,不仅不符合非全日制员工每天工作不超过四小时的标准,甚至已经超过了标准工作时间,存在超时加班,因此,A宾馆应当依法补足工资差额并向小王支付加班工资。

2020-11-17 19:37: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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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双休日单位如果安排员工加班的,应给予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则按照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非全日制用工是每周累积不能超过24小时,但这只是其中一个条件,另一个条件就是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只有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非全日制用工。

所谓加班,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由于加班是员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在原本应该休息的时间内进行的工作,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为了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国家对加班加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般每天平均加班时长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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