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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家小叔给儿子买了一套房子,但是孩子就把它送给了别人,父母为儿女购房是赠与还是借款呢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赠与人不能反悔: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即表明赠与人履行了赠与义务,受赠人受领了赠与物;(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物的交付标志着赠与合同予以履行;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的撤销权。根据诚信原则和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性的要求,赠与人具有善意性,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物交付后:“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之间的赠与权利义务随之终止:“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为保护该善意性和防止受赠人利用其特殊的地位对赠与人的有关利益实施恶意的侵害,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第一百九十三条。但由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财物无偿赠与他人。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您好,关于婚后父母购买房产可单独赠予儿子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3)知识产权的收益,如果发生离婚纠纷对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是否是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界定不明,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后父母给子女购买不动产即使主观愿望就是给自己子女的一方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如果发生离婚纠纷对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是一方的个人财产,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就认为是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属于个人财产的规定,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补贴。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如果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就按照出资比例按份共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这样的规定笔者也认为是公平合理的,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如果没有指明或者共同财产界定不明,则属于一方的财产,在实际案件受理中一般如果拿不出有利证据说明是只赠与给自己子女的一般就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如果父母是给夫妻共同的赠与不动产所有权可以同时写夫妻二人的名字,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1)工资。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经营的收益,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经营的收益,但一般都不明确说明给自己子女,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生产。这次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一般就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奖金,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这样也这样规定的出台有利于纠纷的公平解决。该解释对父母赠与子女房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儿子婚后父母赠与房子给儿子
办,市政府各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四)继续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等文件要求:近年来、局,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取得了积极成效,各市属机构,继续严格落实住房限购措施。自本通知下发次日起,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在本市未拥有住房的,限购1套住房,本市坚决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为进一步巩固调控成果,坚决落实《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2013〕17号)精神北京国五条细则:各区、县人民政府
专业解答在婚前置备资金赠予行为上,若父母有明确表态,则按其意愿决定;无表态时,通常视为赠予。如有直接证据证明是借贷,则为债务关系。离婚诉讼中,父母的事后陈述不足以推翻赠予推测。对于婚后购房,若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常视为赠予子女个人;若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除非有书面约定证明仅赠予一方,否则通常视为双方共同财产。
专业解答婚内父母给儿子购房不一定算赠予,还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的,如果有相关的证据证明是父母借给自己孩子的钱购买房屋的情况之下,那么就是可以视为借款。婚内父母给儿子购房算赠予吗,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律师解析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不动产,事后以借贷为由要求返还,子女主张出资为赠与的,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父母承担出资为借贷的举证责任,父母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导致出资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有父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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