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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问大家建筑领域劳务分包管理制度的规定是怎样的?

梁* 云南-大理 劳动合同咨询 2018.05.28 07:39:45 69人阅读

叔叔在建筑领域从事相关的工作,现在对于劳务分包的管理制度想了解一些内容,所以问问大家建筑领域劳务分包管理制度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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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建制的劳务分包形式,由于也存在一定程度上受分包人的管理,甚至施工场地交叉,在劳务作业分包工程中,劳动关系复杂,主要表现为两种形态,即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2018-05-28 07:47: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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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用人一方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用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体工商户;劳务合同的用人主体则更广泛,除了上述单位外,还可以是自然人或家庭。二是被雇用者的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被雇用主体一方必须是年满16周岁(特殊行业要经过审批),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女工人不满50周岁)的、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劳务合同的被雇用主体一方则只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就行。三是劳动合同关系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关系则不需要。四是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不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务合同关系的重要依据则是双方约定。五是劳动合同关系的被雇用一方必须接受用人方的劳动管理,劳务合同关系则不需要接受用人方的劳动管理。六是劳动合同关系有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支付的限制,劳务关系则没有上述限制等等。具体对于建筑领域劳务分包管理制度的内容建议找律师进行了解。

2018-05-28 07:41:45 回复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九月六日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
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十
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十
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
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
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
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十
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更好的落实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工作,防范工资纠纷,维护农民工权益,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实现施工现场人员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的管理制度。
一、凡进入本项目施工的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实施实名制管 理(包括项目部管理及后勤人员)。
二、凡进入本项目施工的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进行考勤记录。
三、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明确分隔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所有作业人员必须实名登记。
四、施工班组应在作业人员进场前向项目部上报农民工人员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籍贯、民族、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工种、户籍地家庭住址、现居住地等情况。
五、项目部在农民工办理进场登记后,及时建立或补充完善对应的人员花名册,人员花名册应反映人员基本信息,并明确注明人员进场和离场时间。
六、农民工作业人员出入施工区域必须进行考勤,考勤记录作为其工资发放和解决劳资纠纷的重要依据。
七、农民工作业人员在本工程项目工作结束退场后,项目部应及时在人员花名册上注明其离场时间,在员工登记表中注明工资结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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