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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劳务分包怎么办,谢谢大家的回答

朱* 青海-海东 劳动合同咨询 2018.05.25 17:29:26 25人阅读

你好,我们公司和其他公司想承包一个农场,我想问问营改增后劳务分包怎么办,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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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于一般计税方式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式,甲方取得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如果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不可以抵扣。
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增值税差额征税的总承包方,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一、建筑企业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分类及其税务处理
1、建筑企业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分类和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差额征收增值税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额预交增值税;
第二类是公司注册地差额申报增值税。
其中第一类又分为两种:
(1)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发生分包业务时的总分包差额预交增值税;
(2)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发生分包业务时的总分包差额预交增值税。
第二类只有一种差额申报增值税,即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发生分包业务时的总分包差额申报增值税。
2、建筑企业差额征增值税的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53号的规定,建筑企业差额征增值税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必须发生分包行为,其中分包包括专业分包、清包工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
(2)如果是在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额预缴增值税,则建筑企业必须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果建筑企业公司注册地与建筑服务发生地是同一个国税局管辖地,则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增值税。
(3)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或建筑企业公司注册地与建筑服务发生地是同一个国税局管辖地,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只要发生分包业务行为,总承包方都在公司注册地差额零申报增值税。
(4)分包方向总承包方开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中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
(5)建筑企业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①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②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③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建筑企业差额征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1)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差额预缴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建筑企业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差额预缴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三,小规模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四,建筑企业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2)在公司注册地国税局差额零申报增值税的处理。
由于只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发生分包行为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在公司注册地国税局差额申报增值税的情况。而且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在发生分包情况下,在工程所地国税局已经按照3%的税率差额预交增值税,回公司注册地也是按照3%税率差额申报增值税,基于规避重复征税的考虑,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在公司注册地国税局只能差额零申报增值税。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分包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发票开具及账务处理
1、会计核算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1)二级科目“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2)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二级科目“预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企业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企业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合同成本是指为建造某项合同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但应注意:合同成本不包括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但是根据分包工程进度支付的分包工程进度款,应构成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即总包应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进度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与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以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这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相吻合。
2、税务处理依据
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业采用简易计税的情况下,建筑企业总包扣除分包差额计税,即按照(总包额-分包额) ÷(1+3%) ×3%.在工程施工所在地进行预缴增值税和在建筑企业注册所在地零申报增值税。
额希望以上对营改增后劳务分包怎么办  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2018-05-25 17:37: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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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增值税差额征税的总承包方,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建筑企业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分类和条件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差额征收增值税分为两类:
(1)第一类是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额预交增值税;
    
(2)第二类是公司注册地差额申报增值税。
    建筑企业差额征增值税的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53号的规定,建筑企业差额征增值税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必须发生分包行为,其中分包包括专业分包、清包工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
    
(2)如果是在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额预缴增值税,则建筑企业必须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果建筑企业公司注册地与建筑服务发生地是同一个国税局管辖地,则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增值税。
    
(3)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或建筑企业公司注册地与建筑服务发生地是同一个国税局管辖地,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只要发生分包业务行为,总承包方都在公司注册地差额零申报增值税。
    
(4)分包方向总承包方开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中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以上就是关于营改增后劳务分包怎么办 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18-05-25 17:31: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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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现有的税制结构已不利于经济结构的优化,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实践带来了一定困难。例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的捆绑销售行为日益增多,形式也越来越复杂,如何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来征收相应的税种变得越来越难。加之如今信息技术发展越来越快,某些传统商品已经服务化了,商品和服务的区别愈益模糊,二者难以清晰界定,是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难题也就随之产生。众多的实际问题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带来了现实需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6]32号文件,标志着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开始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营业税从此退出历史舞台。许多人认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就再也没有营业税了。然而,营业税真的就这样完全消失了吗?
顺义地税相关负责人解答,事实并非如此。从营业税的后续管理来看,按照税法“实体从旧”的法律适用原则,“营改增”前发生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行为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依法履行营业税纳税义务;对于在“营改增”前已发生但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相关经济活动,在法定追溯期和追征期内仍负有监管职责。
在发票使用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能超过2016年8月31日。
从税务稽查来看,对以前年度营业税完税情况的风险排查和日常检查工作至少可延续至未来五年(如涉及偷逃抗骗等违法行为可无限期追征)。此外,营业税退税等相关业务在“营改增”后,将仍按照营业税相关要求办理。从上述意义看来,“营改增”试点的全面实施并不意味着营业税的彻底消亡,涉及到营业税的相关业务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将存续。
因此,如何做好“营改增”的衔接工作,帮助企业平稳过渡“营改增”至关重要。对此,为了更好地服务辖区纳税人,顺义区国地税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换位思考,多措并举优化纳税服务。前期,顺义区国地税联袂组织区内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了“营改增”政策宣讲座谈会,就纳税人反映的重点涉税问题进行解答,效果显著。“刚得知将要‘营改增’时,由于对政策的不了解,我们心里总是有些担心和顾虑,不知道‘营改增’后税负将如何变化、发票如何过渡以及进项税如何抵扣等,通过此次政策宣讲会上税务干部们的详细讲解,我们对于‘营改增’终于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相信在税务机关的指导下,企业一定能够实现平稳过渡。”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张会计说道。
近日,顺义区国地税合作再度升级,两局共同录制了“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在顺义区电视台顺义新闻中分四期播放。节目力求贴近纳税人需求,通过对“营改增”业务办理手续、对企业产业升级及居民生活的影响等内容进行介绍,重点解决纳税人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帮助纳税人进一步了解“营改增”。5月1日起,顺义区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正式启用,通过“统一办税地点、统一窗口设置、统一办税流程”的方式,创新管理模式、减轻办税负担、提高税收效能、优化纳税服务,实现“纳税人走进一道门,面对一个窗,办好两家事”的目标。顺义区国地税将用税务人的“加法”换取纳税人的“减法”,切实帮助纳税人平稳过渡“营改增”。
相关报道“营改增”后时代 二手房交易整体税负降低
5月3日是节后“营改增”正式上线的第一天,二手房交易市场依旧火爆,前来咨询的纳税人络绎不绝。纳税人最关心的问题主要是“营改增”后计税依据是什么、自身税负有何变化等。
由于对于“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税负增减变化的不了解,许多纳税人都想赶在“五一”之前办理完房屋买卖交接手续。由于材料没有准备齐全、相关手续还没办齐等原因,王女士5月3日才前来办理。“原以为今天来办肯定要等很久,没想到很快就办完了,税负比之前中介算的还少了。”王女士满意地说道。
记者从顺义区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所了解到,多位前来办理二手房交易缴税的纳税人,其实际税负非但没有增加,还有所下降。
由于增值税具有价外税的特性,“营改增”之后,房屋的网签价格默认为含税价,在计算相关税负时,要先将网签价格换算成不含税价,即网签价格/(1+5%),5月1日后存量房的最低计税价格为不含税价格,以两者较高者计算税额,因此,以此计算二手房交易税负或略微降低,或持平。
据了解,二手房交易“营改增”开票缴纳工作第一天,第四税务所共受理缴税业务13笔,“营改增”前交易双方需要缴纳税款合计为64.38万元(其中应缴营业税及附加27.59万元);“营改增”后,交易双方缴纳税款62.35万元(其中缴纳增值税及附加26.28万元、增值税为23.89万元),税负整体降低了2.03万元。

对于电信营改增包含什么内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电信业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基础电信服务:包括提供语音通话服务,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
增值电信服务: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
二、电信业服务的适用税率?
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
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三、电信业企业提供套餐服务、融合服务时,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票据?
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公允价分别开票,否则:赠送部分视同销售,折价部分核定调高
存量套餐业务
终端设备试点前已交付用户并结转成本,电信服务在试点后提供。
例:电信费含税收入5000元 ——基础电信1000: 1000/
1.11×11%=9
9.10 ——增值电信4000: 4000/
1.06×6%=22
6.42
四、提供电信业服务有哪些项目可以在销售额中扣除?
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 公益性机构(名单制) 按106号文第三十三条规定操作
五、电信服务出口的政策规定?
向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税。提交备案材料:
1、境外单位证明
2、向境外单位收款证明 备案流程
六、电信服务积分兑换商品如何处理?
(一)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二)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货物,暂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
(三)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其他应税服务,暂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
(四)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营业税劳务,暂不缴纳营业税。

对于电信营改增包括哪些内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电信业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基础电信服务:包括提供语音通话服务,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
增值电信服务: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
二、电信业服务的适用税率?
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
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三、电信业企业提供套餐服务、融合服务时,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票据?
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公允价分别开票,否则:赠送部分视同销售,折价部分核定调高
存量套餐业务
终端设备试点前已交付用户并结转成本,电信服务在试点后提供。
例:电信费含税收入5000元 ——基础电信1000: 1000/
1.11×11%=9
9.10 ——增值电信4000: 4000/
1.06×6%=22
6.42
四、提供电信业服务有哪些项目可以在销售额中扣除?
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 公益性机构(名单制) 按106号文第三十三条规定操作
五、电信服务出口的政策规定?
向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税。提交备案材料:
1、境外单位证明
2、向境外单位收款证明 备案流程
六、电信服务积分兑换商品如何处理?
(一)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二)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货物,暂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
(三)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其他应税服务,暂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
(四)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营业税劳务,暂不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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