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和仲裁实践经验,仲裁调解大致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1)开始阶段。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 应在查明案情、 分清责任的基础 上进行。 无论是仲裁委员会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或当事人主动提出调解, 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才能进行调解, 否则, 仲裁委员会不能强 行调解。在开始阶段,仲裁委员会应做好下述准备工作:
①、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摸准争议焦点,分析和研究当事人的心 理状况。根据调查、分析和研究所得情况,可拟定调解预案。
②、根据案件需要和方便当事人的原则,选择调解地、确定调解时 间。调解地点,可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也可以当事人单位。
③、将调解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及有关组织和个人。有关组织和 个人带有选择性,一般包括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劳资部门、工会组织, 以及当事人的亲友,以便让他们协助进行调解。
(2)进行阶段。 在上述工作准备就绪后,即可进行调解。 调解既可由 仲裁员一人主持,也可由仲裁庭主持。一般遵守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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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向当事人宣讲国家的劳动法规和政策。
②、向当事人说明调解的好处和意义,进行疏导工作。
③、提供适用法规,明确各方应负的责任或承担的义务。
④、提出本案的调解意见,以供当事人参考或选择。
⑤、组织双方当事人就调解意见进行协商。在协商中,允许当事人 提出不同意见,允许当事人就有关问题开展辩论。
⑥、宣布调解结果: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的具体内容。
(3)结束阶段。 调解结束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调解未达成协议, 或虽然达成协议,但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均意味着调解结束,仲 裁委员会应及时以裁决的方式结案。二是当事人经过民主协商,自愿达 成调解协议。 对经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制作 仲裁调解书。 调解书要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并由主持调解的仲裁 委员会和仲裁员署名或盖章。从而完全结束调解程序
就你的问题劳动仲裁有几个阶段 为你做出以下解释:
劳动争议仲裁仲裁也称公断,仲裁作为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之一,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对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案件进行居中公断的执法行为。
仲裁一般要经历这样几个阶段:
1、案件受理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两项工作:一是当事人在规定的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请求仲裁的书面申请;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一段时间内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2、调查取证阶段。调查取证的目的是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查明争议实施,为下一步的调解或裁决做好准备工作。调查取证工作包括撰写调查提纲,根据调查提纲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取证,核实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等。
3、调解阶段。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首先要做调解工作,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对达成协议的仲裁庭还需制作仲裁调解书。
4、裁决阶段。经仲裁庭调解无效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失败的,劳动争议的处理便进入裁决阶段。仲裁庭的裁决要通过召开仲裁会议的形式做出。一般要经过庭审调查、双方辩论和陈述等过程,最后由仲裁员对争议事实进行充分协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裁决。仲裁庭做出裁决后应制作调解裁决书。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
5、调解或裁决的执行阶段。仲裁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决书在法定起诉期满后生效。生效后的调解或裁决,当事双方都应该自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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