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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首先应当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应当全面审查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审查不受上诉人在诉状中止范围和上诉内容的限制。行政诉讼的二审审理方式可以分为两种:
(1)书面审理。二审的书面审理适用于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经过一审法院报送的案卷材料、上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再传唤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调查核实,只通过书面审理后,即可作出裁判。
(2)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与一审相同。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或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等情形。
2018-04-28 15:11: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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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1)提起上诉。诉讼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一审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都有权提起上诉。
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的上诉状形式。上诉可以直接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也可以通过一审法院提起,实践中多采用后者方式。
(2)上诉的受理。二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经审查认为诉讼主体合格,未超过法定的上诉期限,应当予以受理,并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应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10日内提出答辩状。
(3)上诉的撤回。二审法院自受理上诉案件至作出二审裁判之前,上述人可以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上诉应提交撤诉状。撤回上诉是否准许,应由二审法院决定。经审查,法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没有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撤诉条件的,应当准许撤诉。
不准许撤回上诉的情形有:
①发现行政机关对上诉人有胁迫的情况或者行政机关为了息事宁人,对上诉人做了违法让步的;
②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上诉人因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上诉的;
③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而只有一方当事人提出撤回上诉的;
④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应予以纠正或发回重审的。
以上就是我对于行政复议二审庭审问题的我的理解了
2018-04-28 15:08: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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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行政复议:对行政部门的裁定处罚等不满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就是要求2个都是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诉讼:对于复议仍不满,或者也可以不通过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执法部门的,就是行政诉讼,一般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复议仍不满的,可以向更高级的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上诉:一审判决败诉的,可以通过二审上诉,二审一般是终审
2020-11-12 13:56:1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