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的复印件,实际上属于证据的复印件,而非证据本身,如果不能提供购房合同原件核对、或对方不认可的,则该复印件没有证明力,亦即没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购房合同复印件没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明确列举了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五种情形,其中第(四)项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该规定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表明,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优先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其次才能考虑复制件或复制品。
故:法院对复印件只是考虑使用,但若对方对此无异议,复印件的效力相当于得以认可。
以上就是我关于购房合同复印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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