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用人单位上报缴费工资致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低于应享受标准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规定,工伤保险职工工人不缴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费。
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是由每个职工工资总额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费、各种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构成。
工伤职工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因为用人单位瞒报本人工资导致低于应当享有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违法瞒报工资总额承担责任,工伤职工可以要求企业认定为补足差额。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劳动法规,作为劳动者工伤待遇计算依据的“工资”都应该是实际工资,但许多单位却按照较低的标准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有些干脆按照当地的平均工资标准甚至是最低工资标准缴纳,这就导致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后的相关待遇大为降低,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一般来说,有两个解决工伤的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不同而导致待遇降低的办法:
一是与单位协商要求将缴费工资按照实际工资足额缴纳,到社保补齐差额。
如果补缴了社保,那么伤者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待遇不会吃亏。
二是伤残鉴定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单位支付。
比如 《北京市实施lt;工伤保险条例gt;办法》 第十三条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待遇补差额证据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重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重新核定前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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