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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误工时间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的呢?

邓* 河南-安阳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18.04.23 08:20:11 11359人阅读

我们小区里面的一个阿姨,今天出门的时候被车给撞了,对方要赔偿误工费,误工费误工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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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兴能够为您解答关于的问题。误工费一般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标准赔偿。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
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

2018-04-23 08:33: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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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的赔偿是对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丧失劳动机会和劳动报酬的赔偿,被告若确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在定残后仍从事一定工作的,可以相应折抵误工费的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接下来针对大家常问的几个问题做相关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误工费的认定是否仅凭单位证明?
对误工费的认定,应个案审查,鉴于现在实践中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较随意,故对误工费的认定应同时结合广东省行业工资标准认定,并可以结合其他证据认定受害人的误工费。
二、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情形,是按照行业标准还是按照全省职工标准计算误工费?若按照行业标准,需细分到什么程度?
对于“无固定收入”情形下误工费的计算标准依照原告主张而定,若原告主张按照行业标准且该行业标准有明确规定的,则适用行业标准;若原告主张按照全省职工标准的,则按照全省职工标准。对方当事人对原告的主张持有异议的,负举证责任。
三、定残后的误工费问题。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的赔偿是对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丧失劳动机会和劳动报酬的赔偿,被告若确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在定残后仍从事一定工作的,可以相应折抵误工费的赔偿数额。
四、误工费的计算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
误工费误工时间计算应以医疗机构出据的证明或者司法文证审查确认的医疗时限为准。

2018-04-23 08:21: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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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而并非必须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其主要目的之一也在于防止鉴定机构作出鉴定误工的时间和作出鉴定的时间相冲突。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第287页也对计算误工时间作出了解释,其解释为“受害人因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误工时间应当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日或者按照实际误工时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上述解释是具有指导作用的,并且也认为误工时间应根据实际误工时间计算,因此误工时间不一定是计算到误工费定残前一天的。

2020-11-12 12:15: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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