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对未成年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关于遗弃罪婴幼儿送人的相关问题由上可知。
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关于遗弃罪相关问题研究有如下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环境的变化,遗弃行为的性质及其具体表现形式均明显地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如若仍根据传统观点对遗弃罪的内涵及相关问题进行界定,势必会导致其与社会现状的需求出现偏差。故此,应当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状况,通过借鉴国内外遗弃罪的立法经验与相关理论,从司法与立法两个层面对我国遗弃罪所存在的问题加以解决和完善。在遗弃罪的司法认定方面,应当重点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
一,遗弃罪共同犯罪形态的认定,即应当具体区分作为义务人之间共同实施遗弃行为以及作为义务人与非作为义务人之间共同实施遗弃行为这两种情况来加以认定。第
二,遗弃罪未遂形态的认定,即承认遗弃罪同样存在犯罪未遂之可能。第
三,分析遗弃罪与其他相关犯罪之间的区别,具体包括不作为故意杀人罪、虐待罪以及拐卖儿童罪(父母出卖亲生儿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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