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已完成工伤鉴定,现在有可能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未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领取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只要完成了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职工就依法享有申请资格。若用人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可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若未缴纳,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不过,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仲裁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若存在时效中断(如向单位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救济)或中止(如不可抗力、住院治疗)情形,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或顺延。因此,若30年前工伤在2010年鉴定后,你一直不知道可主张该补助金,从现在知道时开始计算仲裁时效;若此前已知道但单位未支付,需看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或中止情形,若不存在且距知道之日已超过1年,可能面临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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