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时,法院会依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的债权调整承诺失效,但已受清偿仍有效,未受清偿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且需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达到相同清偿比例时才能继续分配,同时为重整计划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2.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后,管理人要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法院提交执行报告。
3.建议债务人尽力履行重整计划,避免破产。管理人应积极监督重整计划执行,出现问题及时请求法院处理。债权人要关注自身债权受偿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当债务人不执行或无法执行重整计划时,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可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同时宣告债务人破产。这是保障债权人等相关方权益的重要措施。
(2)债权人在重整计划里作出的债权调整承诺随之失效,但因执行重整计划已获得的清偿依然有效。未受清偿的债权部分会作为破产债权处理。不过,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达到和自己相同清偿比例后,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3)为重整计划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具备效力,确保了担保的稳定性。
(4)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后,管理人要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法院提交执行报告。
提醒:债权人需关注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及时行使权利。不同重整案件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法律分析。
(一)当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时,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可请求法院介入处理。
(二)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后,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的债权调整承诺失效,已受清偿部分依然有效,未受清偿部分变为破产债权,不过要等其他同顺位债权人达到相同清偿比例,才能继续分配。
(三)为重整计划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发挥效力。
(四)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管理人要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同时向法院提交执行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报告。
1.若债务人不执行或无法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可请求法院裁定终止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
2.债权人在重整计划里的债权调整承诺失效,但执行重整计划已获的清偿依然有效,未受清偿部分作为破产债权,需等同顺位债权人清偿比例一致时,才能继续分配。
3.为重整计划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4.法院裁定终止执行后,管理人要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同时向法院提交执行报告。
结论:
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法院应裁定终止执行并宣告其破产,债权人相关权益及担保有相应规定,管理人要进行财产移交和提交报告。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债务人出现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会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时,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承诺失效,不过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清偿依然有效,未受清偿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但需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达到同一清偿比例时才能继续分配。为重整计划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具备效力。同时,法院裁定终止执行后,管理人要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法院提交执行报告。如果您在重整计划执行方面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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