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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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纠纷、继承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多个离婚纠纷成功争取两个子女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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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型保险:婚内购买,已消费保费离婚时通常不分割。
2.储蓄型保险:像分红险、万能险,属夫妻共同财产。可选择退保分割现金价值,不过退保可能有损失;也能协商,由持保单者给另一方补偿,金额依保单定。
3.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受益人是子女或第三人,保险利益归其所有,不分割;受益人是夫妻一方,可协商变更或获保单方补偿另一方。
结论:
婚内一方买保险,离婚时消费型保险已消费保费通常不分割;储蓄型保险属夫妻共同财产,可退保分割现金价值或协商补偿;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受益人是子女或第三人时保险利益归受益人,是夫妻一方时可协商变更受益人或给予补偿。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消费型保险保费已消费,不存在剩余价值,所以通常不进行分割。储蓄型保险具有一定储蓄和投资性质,在婚姻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分割时,退保分割现金价值是一种方式,但会有损失;协商补偿则能避免损失,补偿金额需依据保单具体情况确定。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当受益人是子女或第三人,保险利益有明确指向,不参与夫妻财产分割;受益人是夫妻一方时,基于公平原则,可通过变更受益人或给予补偿来处理。如果在处理婚内保险分割问题上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婚内一方买保险,离婚时不同类型保险处理方式不同。消费型保险已消费保费不分割;储蓄型保险属夫妻共同财产;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依受益人情况决定是否分割。
2.对于储蓄型保险,有两种处理措施:一是退保分割保单现金价值,但退保可能有损失;二是协商由持有保单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补偿金额按保单具体情况定。
3.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若受益人是子女或第三人,保险利益归该受益人;若受益人是夫妻一方,可协商变更受益人,或由获得保单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婚内一方买保险在离婚时的处理方式
1.消费型保险:这类保险保费已消费,通常在离婚时不做分割处理。因为其性质决定了保费主要用于支付保障期间的风险成本,没有现金价值留存。
2.储蓄型保险:像分红险、万能险等储蓄型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可以选择退保,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但退保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协商,由持有保单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根据保单具体情况确定。
3.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当受益人是子女或第三人时,保险利益归该受益人,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若受益人是夫妻一方,双方可协商变更受益人,或者由获得保单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法律提醒:不同类型保险在离婚分割时情况复杂,且每个家庭的案情不同,对应解决方案也有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消费型保险:已消费保费通常不分割,这部分保费在婚姻关系结束时不再进行处理。
(二)储蓄型保险:
1.可以选择退保,然后分割保单现金价值。不过退保可能会有一定损失,需要考虑清楚。
2.协商让持有保单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补偿金额要依据保单具体情况来确定。
(三)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
1.受益人是子女或第三人时,保险利益归该受益人,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受益人是夫妻一方时,可协商变更受益人,或者让获得保单的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内购买的储蓄型保险,若无特别约定,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进行合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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