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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时能劳动仲裁吗

王* 河南-鹤壁 劳动仲裁咨询 2026.02.08 00:32:47 431人阅读

求职时能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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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过程通常不适用劳动仲裁,因为劳动仲裁需以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为前提,而求职阶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尚未形成劳动关系,此间纠纷一般不在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内。

对于求职阶段产生的纠纷,如有招聘方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等情况,可能涉及合同欺诈、不正当竞争。此类纠纷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来维护权益,也能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只有在劳动者入职且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发生争议时,才可申请劳动仲裁。这种明确的界定有助于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各自的合法权益,确保纠纷通过合适渠道解决。

2026-02-08 06:3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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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劳动仲裁用于解决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求职过程中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所以一般不适用劳动仲裁。
(2)求职阶段产生的纠纷,像招聘方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这类纠纷通常涉及合同欺诈、不正当竞争等,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3)针对求职阶段的纠纷,可通过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
(4)只有劳动者入职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因确认劳动关系、合同订立履行等发生争议,才可申请劳动仲裁。

提醒:求职时遇到纠纷,要明确所处阶段,若未建立劳动关系,别盲目申请劳动仲裁,建议先判断纠纷性质,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解决方案。

2026-02-08 04:43: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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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求职阶段未建立劳动关系,产生纠纷如招聘方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等,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由其对招聘方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合同欺诈、不正当竞争等为由维护自身权益。
(三)入职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发生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该法明确了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需建立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基础上。

2026-02-08 03:12: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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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求职时一般不能用劳动仲裁,因为劳动仲裁用于解决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间争议。
2.求职阶段,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不在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内。像招聘方发虚假信息,可能涉及欺诈、不正当竞争,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去法院起诉。
3.入职建立劳动关系后,因劳动关系确认、合同订立等发生争议,才能申请劳动仲裁。

2026-02-08 02:0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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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求职过程中一般不适用劳动仲裁,产生纠纷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入职建立劳动关系后相关争议才适用。
法律解析:
劳动仲裁是解决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劳动争议的方式。求职阶段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未形成劳动关系,此时纠纷不在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内。像招聘方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这类问题,可能涉及合同欺诈、不正当竞争等,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只有在劳动者入职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发生的争议,才能够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在求职或入职后遇到法律相关问题,难以判断解决途径,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8 01:34:5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要求重新仲裁吗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可以要求重新仲裁。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对该裁决不服的,可以向申请撤销该裁决,或者请求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定。但是当事人必须有证据证明有法律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定,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故此,裁决书已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可以申请执行。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应该怎么办呢?只有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决。(1)申请撤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仲裁法》第60条规定: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2)申请不予执行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3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注: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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