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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签还款承诺能不能立案

赵*** 重庆-璧山区 合同纠纷咨询 2026.02.01 16:28:59 413人阅读

合同诈骗签还款承诺能不能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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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还款承诺不排除合同诈骗立案。即便签了还款承诺,若签合同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司法机关可立案。
2.能否立案关键看证据。有证据证明实施诈骗行为并造成损害,即便有还款承诺,也不影响定性。
3.只要有犯罪事实且应追究刑责,公安机关就应立案侦查。

2026-02-01 22:2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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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同诈骗签还款承诺仍可能被立案,关键看是否有证据证明存在诈骗行为及非法占有目的。
法律解析:
签订还款承诺并不能必然排除合同诈骗的认定。依据法律规定,若行为人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只要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司法机关就可立案。判断能否立案的核心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诈骗行为及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只要有证据表明诈骗行为已实施并造成损害结果,即便犯罪嫌疑人签了还款承诺,也不影响对其行为的定性。当存在犯罪事实且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时,公安机关就应立案侦查。如果您在合同事务中遇到类似困扰,不确定自己的情况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等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2-01 21:47: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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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诈骗签还款承诺仍有立案可能,签订还款承诺不必然排除合同诈骗认定。若行为人在合同签订与履行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即便后续签还款承诺,只要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司法机关可立案。
2.判断能否立案关键在于有无证据证明存在诈骗行为及非法占有的目的。若有证据表明诈骗行为已实施并造成损害结果,即便犯罪嫌疑人作出还款承诺,也不影响行为定性。
3.立案需有犯罪事实且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符合此标准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建议当事人遇到此类情况及时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如合同、沟通记录等。司法机关应严格依据法律和证据判断是否立案,避免不当干预。

2026-02-01 20:35: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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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同诈骗后签还款承诺,并不意味着就不会被立案。即便签订了还款承诺,只要在合同签订、履行期间,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且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司法机关有权立案。
(2)能否立案的核心在于有无证据证明诈骗行为和非法占有目的。只要有证据显示诈骗行为已实施并造成损害,即使犯罪嫌疑人给出还款承诺,也不影响对其行为的诈骗定性。
(3)立案需满足有犯罪事实且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标准,若达到此要求,公安机关就应展开立案侦查。

提醒:
在商业活动中要警惕合同诈骗风险,若怀疑遭遇合同诈骗,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01 19:21: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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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若怀疑遭遇合同诈骗,即便对方签了还款承诺,也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文本、沟通记录、款项支付凭证等,证明对方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以及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向公安机关报案时,清晰准确地陈述案件经过,提供所收集的证据,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
(三)对于还款承诺,要关注其实际履行情况,若对方未按承诺履行,这也可作为证明其诈骗意图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026-02-01 18:08:11 回复

您好,关于要约和承诺的成立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要约成立的条件1、要约应当是由特定的要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说,向他人发出要约的要约人是特定的,因为要约人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同自己订立合同。如果要约人不特定,受要约人就无法回复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无法实现。特定的要约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代理人。此外,车站、街头等公共场所设立的自动售货机、自动售票机、无人售票车、自动提款机等等是要约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它也是由特定的要约人作出的具有要约性质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定要由要约人其发出的要约中明确表示出来,只有这样才可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判定一项意思表示是否具有订约意图,主要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及其他情况来确定要约人是否已经决定订立合同,诸如“准备”、“正在考虑”等不能说明要约人具有订约意图。例如甲对乙称“我正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十万元”,显然甲并没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要约人作出的要约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其真正含义,否则无法承诺。同时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以买卖合同为例,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条款:应当载明货物的名称;应当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应当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而《统一商法典》则采取了较为宽松和灵活的态度,根据该法第2-204条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其要约具备了货物名称和数量,就可以视为有效的要约。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与法相同,除标的和数量外,其余条款均可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加以弥补。4、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特定的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数个人。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订约提议也具有要约的效力,如在报刊上刊登的悬赏广告,虽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但也构成要约。5、要约必须送达受约人要约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的约束力。因此,《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约人时生效。只有具备上述五个要件,一项意思表示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并对受要约人产生相应的法律拘束力。二、承诺的成立条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将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成立,应具备下列要件:1、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您好,关于要约和承诺的成立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要约成立的条件1、要约应当是由特定的要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说,向他人发出要约的要约人是特定的,因为要约人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同自己订立合同。如果要约人不特定,受要约人就无法回复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无法实现。特定的要约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代理人。此外,车站、街头等公共场所设立的自动售货机、自动售票机、无人售票车、自动提款机等等是要约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它也是由特定的要约人作出的具有要约性质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定要由要约人其发出的要约中明确表示出来,只有这样才可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判定一项意思表示是否具有订约意图,主要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及其他情况来确定要约人是否已经决定订立合同,诸如“准备”、“正在考虑”等不能说明要约人具有订约意图。例如甲对乙称“我正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十万元”,显然甲并没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要约人作出的要约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其真正含义,否则无法承诺。同时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以买卖合同为例,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条款:应当载明货物的名称;应当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应当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而《统一商法典》则采取了较为宽松和灵活的态度,根据该法第2-204条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其要约具备了货物名称和数量,就可以视为有效的要约。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与法相同,除标的和数量外,其余条款均可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加以弥补。4、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特定的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数个人。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订约提议也具有要约的效力,如在报刊上刊登的悬赏广告,虽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但也构成要约。5、要约必须送达受约人要约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的约束力。因此,《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约人时生效。只有具备上述五个要件,一项意思表示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并对受要约人产生相应的法律拘束力。二、承诺的成立条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将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成立,应具备下列要件:1、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您好,关于订立合同时的承诺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订立合同时的承诺是什么一、承诺的法律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二、承诺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所谓合理期限,是指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到达的期间,一般包括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期间、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期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期间。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三、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四、承诺的撤回承诺人发出承诺后反悔的,可以撤回承诺,其条件是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生效前到达要约人。五、承诺的迟延与迟到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快车整理)。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六、承诺的内容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在学理上称为镜像规则。但严格执行镜像规则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在实践中,受要约人可能对要约的文字乃至内容作出某些修改,此时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认。《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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