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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工人摔伤责任划分究竟怎么定

王** 新疆-昌吉 工伤纠纷咨询 2026.01.30 23:56:24 377人阅读

工地工人摔伤责任划分究竟怎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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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地工人摔伤责任划分需结合具体情况判定。若工人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工作摔伤,属于工伤,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需按标准支付费用。
2.若受雇于包工头,包工头一般承担赔偿责任;建筑企业将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其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若因第三人侵权致摔伤,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若工人自身有过错,如未遵守安全规定,也需担责。

解决措施和建议:单位应依法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建筑企业发包工程时要选择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对象;工人要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026-01-31 06:5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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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工人和单位有劳动关系,在工作时间、场所因工作摔伤,属于工伤范畴,单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要是单位没缴纳工伤保险,就得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如果工人受雇于包工头,包工头一般要承担赔偿责任。当建筑施工企业把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这些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发包方要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3)若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人摔伤,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要是工人自身存在过错,像未遵守安全规定,也需承担一定责任。

提醒:工地工人摔伤责任认定较复杂,不同情况责任划分不同。建议受伤工人及时收集证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保障自身权益。

2026-01-31 04:58: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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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人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工作中摔伤,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未缴工伤保险,按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此时工人可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二)工人受雇于包工头,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建筑企业将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者,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人可向相关责任方索赔。
(三)因第三人侵权摔伤,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工人自身有过错,承担一定责任。工人可要求第三人赔偿,自身也需反思过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2026-01-31 04:02: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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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人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工作时间、场所内因工作摔伤,一般算工伤,单位担责。若未缴工伤保险,单位按标准支付费用。
2.工人受雇包工头,包工头通常要赔偿。工程发包给无用工资格方,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因第三人侵权摔伤,第三人赔偿。工人自身有过错,如违规操作,也需担责。

2026-01-31 02:56: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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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地工人摔伤责任划分要根据不同情况判定,可能由单位、包工头、发包方、第三人承担,工人自身有过错时也需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和工伤保险相关规定,若工人和单位有劳动关系,在工作时间、场所因工作原因摔伤,属于工伤,单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单位没缴纳工伤保险,就要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若受雇于包工头,包工头一般承担赔偿责任;建筑施工企业把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因第三人侵权致工人摔伤,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工人自身有过错,如未遵守安全规定,也需担责。
如果遇到工地工人摔伤责任划分的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准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31 01:48:46 回复

你好,集体合同攻坚计划(一)加强集体协商工作分类指导。继续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对象,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同时,引导女职工较多和职业危害较大的企业开展专项协商,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或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实施分类指导,做到因企制宜、分企施策,努力增强集体协商针对性和实效性。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推动其与职工重点就工资增长幅度、津贴补贴、奖金分配办法、福利和劳动条件等进行协商,推动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推动其与职工重点围绕工资按时支付以及稳岗增效措施等内容进行协商,促进双方共克时艰、共谋发展;对实行工资总额管理的国有企业,重点就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和分配差距进行协商,发挥好职工的民主参与作用。(二)加大行业集体协商推进力度。在积极推进企业集体协商的基础上,把行业集体协商作为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建设的重点形式和主攻方向。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大力推进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服装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开展集体协商,重点就行业最低工资标准、主要工种计件单价、劳动定额及工资调整幅度等职工普遍关心的事项签订行业集体合同。从推动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出发,将行业集体协商逐步向知识密集型产业、新兴产业拓展。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继续稳妥探索在县级以上区域内开展行业集体协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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