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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和人损的鉴定标准究竟是什么

权* 四川-巴中 工伤鉴定咨询 2026.01.25 00:30:57 463人阅读

工伤人损的鉴定标准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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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鉴定和人损鉴定在标准、机构、程序及赔偿方面存在差异。工伤鉴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综合考虑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依赖程度及社会心理因素,分十个等级。人损鉴定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损伤治疗后果或结局为依据,在治疗终结或效果稳定后进行,也分十个等级。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劳动者应明确自身遭遇是工伤还是人损,以便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和机构。
-企业要为员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减少工伤赔偿风险。
-遭遇人损时,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确定侵权责任和赔偿事宜。

2026-01-25 06:3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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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工伤鉴定和人损鉴定在适用标准上有明显不同。工伤鉴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综合考虑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依赖程度以及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分为十个等级。人损鉴定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损伤治疗后果或结局为依据,在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治疗终结或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评定,同样分十个等级。
(2)两者在鉴定机构和赔偿主体上也有区别。工伤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赔偿多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承担;人损一般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赔偿责任通常按双方过错由侵权人承担。

提醒:遇到工伤或人损情况,要注意区分适用的鉴定标准和程序,及时进行鉴定以保障自身权益。不同案情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5 06:05: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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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鉴定适用范围。当遭遇伤害时,先判断是工伤还是人损,工伤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人损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二)了解鉴定时机。工伤依据器官损伤等多方面综合判定;人损需在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治疗终结或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
(三)清楚鉴定机构和赔偿主体。工伤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赔偿多来自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人损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赔偿根据双方过错由侵权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6-01-25 04:33: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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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鉴定: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从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和生活护理依赖程度、社会心理因素等综合判定,分十个等级。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赔偿多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负责。
2.人损鉴定: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治疗后果为依据,在治疗终结或效果稳定后鉴定,也分十个等级。一般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赔偿按双方过错由侵权人承担。

2026-01-25 02:52: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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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伤鉴定和人损鉴定适用不同标准,在鉴定机构、程序、赔偿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
法律解析:
工伤鉴定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从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依赖程度等多方面综合判定分级,分十个等级,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赔偿多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承担。人损鉴定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损伤治疗后果或结局为依据,在原发性损伤及相关并发症治疗终结或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也分十个等级,一般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赔偿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由侵权人承担。

在实际生活中,遇到工伤或人损情况时,了解这些差异至关重要。由于法律规定较为复杂,若对工伤或人损鉴定及赔偿等问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5 02:20:53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效力究竟是要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效力究竟是怎样的首先,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医疗纠纷诉讼一定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并非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一般的说,患者只要有证据证明自己或已死亡的亲属接受过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就可以直接向人民要求损害赔偿,人民就应当立案受理。其次,医疗事故鉴定,就其法律属性而言,是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医疗部门在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一种结论,是医疗行政部门对医疗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但不是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唯一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按其法律属性而言,是医疗行政部门对医疗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是为规范医疗卫生行政管理所立行政法规所要求的实质要件。但它并不是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唯一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而言只是参照执行。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否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而医疗侵权从性质上而言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具体包括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和一般侵权行为。医疗侵权的内涵和外延均大于医疗事故,两者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所以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不能否认有构成医疗差错或一般侵权行为的可能性。患者的权益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而且还包括财产权、知情权、隐私权等一系列权益,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规范了构成医疗事故的这一类情况,对其他两类侵权并未涉及。所以只要是医务人员侵犯了患者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利益,造成损害后果的,在具备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时,便可能构成医疗侵权。人民在审理因医务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理解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要正确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二款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于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确实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人民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等法律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以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

对于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效力究竟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效力究竟是怎样的首先,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医疗纠纷诉讼一定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并非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一般的说,患者只要有证据证明自己或已死亡的亲属接受过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就可以直接向人民要求损害赔偿,人民就应当立案受理。其次,医疗事故鉴定,就其法律属性而言,是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医疗部门在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一种结论,是医疗行政部门对医疗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但不是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唯一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按其法律属性而言,是医疗行政部门对医疗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是为规范医疗卫生行政管理所立行政法规所要求的实质要件。但它并不是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唯一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而言只是参照执行。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否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而医疗侵权从性质上而言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具体包括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和一般侵权行为。医疗侵权的内涵和外延均大于医疗事故,两者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所以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不能否认有构成医疗差错或一般侵权行为的可能性。患者的权益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而且还包括财产权、知情权、隐私权等一系列权益,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规范了构成医疗事故的这一类情况,对其他两类侵权并未涉及。所以只要是医务人员侵犯了患者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利益,造成损害后果的,在具备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时,便可能构成医疗侵权。人民在审理因医务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理解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要正确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二款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于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确实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人民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等法律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以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

动物致人损害,一方拒不承认动物侵权的事实2011年11月18日傍晚村民A被咬伤,花去医药费1512元。后A同村村民B,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供了相关医疗发票。而B拒不承认他家的咬伤A的事实。关于举证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第5款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补充解释,由此确定了动物致害案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上述规定暴露出对举证责任倒置情形(即应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界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的弊端。为此,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作出了明确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可见,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是:受害人应对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的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即证明以下事实:(1)受害人受到了动物的伤害;(2)造成伤害的动物由加害人饲养或管理。加害人欲免除责任,就应对阻碍受害人权利发生的要件事实,即受害人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负举证责任。所谓受害人有过错,比如受害人故意去挑逗别人饲养的被咬,责任自负;所谓第三人有过错,比如甲家养的在院门口,乙和丙同时路过甲家门口,乙去故意打,被打后扑倒了丙将其咬伤,则应由乙对丙承担赔偿责任。动物致人损害,究竟谁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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