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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的情形包括什么

牟** 辽宁-抚顺 诉讼管辖咨询 2026.01.23 08:32:22 479人阅读

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的情形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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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遇到因不动产纠纷需诉讼,应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纠纷都按此规则。
(二)若在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要诉讼,需前往港口所在地法院。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诉讼,可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提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6-01-23 13:3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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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纠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像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等物权纠纷,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房屋租赁等合同纠纷,都按此规则。
2.港口作业纠纷诉讼,归港口所在地法院。比如港口装卸、保管等作业出问题就找这儿。
3.继承遗产纠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地或主要遗产地法院管,用于解决遗产分配等事。
专属管辖排他,排除当事人协议选和其他法院管辖。

2026-01-23 12:47: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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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事诉讼专属管辖有三种情形,分别是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且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同类型的纠纷有对应的专属管辖法院。不动产纠纷如权利确认、分割等物权纠纷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特定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便于法院实地调查和处理。港口作业纠纷涉及装卸、驳运等作业,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能更好地处理相关事务。继承遗产纠纷为解决遗产分配等问题,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排除了当事人协议选择和其他法院的管辖权,保障了管辖的确定性和专业性。如果遇到上述类型的纠纷,不清楚具体管辖法院或有其他法律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法保障。

2026-01-23 11:44: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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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专属管辖有三种情形且具排他性。因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分别由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排除当事人协议选择和其他法院的管辖权。
2.对于涉及不动产纠纷的诉讼,当事人应准确判断是否属于规定的物权纠纷或特定合同纠纷类型,及时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3.港口作业纠纷发生后,相关方要收集好作业相关证据,向港口所在地法院起诉。
4.处理继承遗产纠纷时,要明确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选择合适法院进行诉讼,以保障自身权益。

2026-01-23 10:52: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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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不动产纠纷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涵盖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发的物权纠纷,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特定合同纠纷。这确保了与不动产相关案件能由熟悉当地情况的法院处理。
(2)港口作业纠纷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针对港口装卸、驳运、保管等作业产生的纠纷,便于法院调查取证和及时处理。
(3)继承遗产纠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助于明确遗产范围和分配,高效解决遗产分配等问题。专属管辖的排他性保证了管辖的确定性和唯一性。

提醒:在涉及上述专属管辖情形的民事诉讼时,要准确确定管辖法院,避免因管辖问题影响诉讼进程。不同案情需具体分析,建议咨询以获得更精准法律建议。

2026-01-23 09:07:5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可以指定管辖的情形有哪些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指定管辖。2、有管辖权的人民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审判人员全部被申请回避)和事实上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3、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指定管辖。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由该地、市的中级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高级人民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应逐级进行。二、指定管辖的规定有哪些民事诉讼法规定《民诉法》第37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民诉法》第127条 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刑法规定第27条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审判(移送管辖)。《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审判。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指定管辖。第18条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管辖。第19条上级人民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和其他有关的人民。第20条原受理案件的人民,在收到上级人民指定其他人民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整理。〔法条提示〕指定管辖3种情况:1、管辖权不明;2、有争议;3、有管辖权的不宜行使管辖权,由上级人民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应重点掌握有关指定管辖法条规定的内容。二、可以指定管辖的情形有哪些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指定管辖。2、有管辖权的人民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审判人员全部被申请回避)和事实上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3、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指定管辖。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由该地、市的中级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高级人民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应逐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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