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从多方面举证维护权益。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电子数据都能发挥重要作用。
2.具体举证方式如下:
-书证方面,收集劳动合同查看劳动条件约定,保存公司规章制度、通知等涉及劳动条件规定或变更说明的文件。
-物证上,拍摄工作场所照片、视频,直观呈现如缺乏办公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等劳动条件不达标情况。
-视听资料可通过与公司负责人沟通劳动条件问题时录音、录像,证明公司知晓却不解决。
-证人证言可让同事描述实际劳动条件情况。
-电子数据则是保留通过邮件、微信等沟通劳动条件问题的记录,证明曾向公司反馈。
法律分析:
(1)书证方面,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其中对劳动条件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公司的规章制度和通知等文件,若涉及劳动条件相关内容,能反映公司在劳动条件方面的规定和动态。
(2)物证能以直观的形式展现劳动条件的实际状况。工作场所的照片和视频,能清晰呈现缺乏必要办公设备或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
(3)视听资料可体现公司对劳动条件问题的知晓程度。与公司负责人沟通的录音、录像,可证明公司明知问题存在却未采取解决措施。
(4)证人证言具有一定证明力,同事作为共同工作者,能描述劳动条件的实际情况,为举证提供有力支持。
(5)电子数据记录了劳动者与公司就劳动条件问题的沟通情况,可证明劳动者曾向公司反馈问题。
提醒:在收集证据时应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书证方面,仔细查看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条件的约定条款,妥善保存公司规章制度、通知等涉及劳动条件规定或变更说明的文件。
(二)物证方面,拍摄工作场所照片、录制视频,展现缺乏必要办公设备、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等劳动条件不达标情况。
(三)视听资料方面,与公司负责人沟通劳动条件问题时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公司知晓却不解决问题的证据。
(四)证人证言方面,可请求同事提供关于实际劳动条件情况的证人证言。
(五)电子数据方面,保留通过邮件、微信等沟通劳动条件问题的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若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可从以下方面举证:
书证:收集劳动合同,查看劳动条件约定;保存公司规章制度、通知等文件,若涉及劳动条件规定或变更说明,可作证据。
物证:拍摄工作场所照片、视频,直观呈现劳动条件不达标情况,如缺办公设备、有安全隐患等。
视听资料:与公司负责人沟通劳动条件问题的录音、录像,证明公司知晓却不解决。
证人证言:同事的证言有证明力,可描述实际劳动条件。
电子数据:邮件、微信等沟通劳动条件问题的记录,证明曾向公司反馈。
结论:当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时,可通过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电子数据等方面进行举证。
法律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况下,书证中的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等能明确劳动条件约定及变更情况;物证如工作场所照片、视频可直观展现劳动条件不达标;视听资料能证明公司知晓问题却不解决;证人证言可由同事描述实际情况;电子数据记录了向公司反馈劳动条件问题的过程,这些都可作为有力证据。如果在劳动过程中遇到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况,且对举证或其他劳动法律问题存在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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