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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索赔时效过期后怎样来计算

王* 江苏-镇江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26.01.22 08:04:27 430人阅读

工伤索赔时效过期后怎样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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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索赔时效过期通常无法走工伤认定程序索赔,但有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限等正当理由时,可向法院请求民事侵权赔偿。
2.若用人单位未按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期间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其承担。而劳动者自身原因致时效过期,需证明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单位过错,法院按双方过错确定赔偿责任。
3.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

解决措施和建议:
1.遇到工伤及时申请认定,避免错过时效。
2.若时效过期有正当理由,尽快收集证据向法院请求民事侵权赔偿。
3.保留好与工伤相关的各类证据,便于维权。

2026-01-22 13:1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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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工伤索赔时效过期通常无法通过工伤认定程序索赔,但存在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限等正当理由时,可尝试向法院请求民事侵权赔偿。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期间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3)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时效过期,需证明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单位过错,法院会依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赔偿责任。
(4)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提醒:
工伤索赔要及时,注意时效问题。若时效过期索赔遇困难,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具体案情。

2026-01-22 12:53: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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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工伤索赔时效过期,先判断是否存在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限等正当理由,若有可尝试向法院请求民事侵权赔偿。
(二)用人单位未按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期间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其承担,劳动者可据此要求单位赔偿。
(三)因自身原因致时效过期,劳动者要积极收集证据证明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单位过错,让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确定赔偿责任。
(四)要留意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避免错过该时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6-01-22 10:57: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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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索赔时效过期,通常无法走工伤认定程序索赔。但有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限等正当理由,可向法院请求民事侵权赔偿。
2.用人单位未按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期间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其承担。
3.劳动者自身致时效过期,要证明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单位过错,法院依双方过错定责。
4.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

2026-01-22 09:27: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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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伤索赔时效过期通常无法通过工伤认定程序索赔,但有正当理由可尝试民事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未按时申请工伤认定,期间费用由其承担;劳动者自身原因致时效过期需证明相关要件,法院依过错定责,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三年。
法律解析:
工伤索赔时效过期后,正常情况下不能走工伤认定程序索赔。然而,若存在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限等正当理由,可向法院请求民事侵权赔偿来弥补损失。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期间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其承担。要是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索赔时效过期,就需要证明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以及单位过错,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赔偿责任。同时,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如果遇到工伤索赔时效问题或其他工伤相关法律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2 09:21:2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概念票据追索权(righttorecourse),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力。票据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权;到期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依法行使的追索权。二、前提虽然同为请求付款的票据权利,但在行使过程中,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相比是处于第二顺序的票据权利。原因在于,付款请求权的对象是票据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其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在主张票据权利、要求支付票款时自然首先应由第一顺序的义务主体加以主张。按《票据法》第61条,追索权的行使必须是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权。这里所讲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既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主观拒绝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也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客观事件造成持票人无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关于追索权前提条件中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时要求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丧失了该项权利,就如同免除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第一性付款责任,而加重了其他票据债务人的义务,显属不公。而且这属于持票人自身的过错,应由持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其直接反映就是丧失对部分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三、时效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内容。笔者将其分为两项,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前者指的是《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讼之日起3个月。虽然《票据法》第65条规定了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下仍可以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的补救措施,以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就是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甚至于死亡、逃匿、破产、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因此,前述补救措施的实际意义存在疑问,也就是说即使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持票人也可能无法获得实际的受偿。而且,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也造成持票人的保障范围缩小。所以,及时进行追索以尽可能在最大范围内保障权利是持票人应当加以注意的。后者是指《票据法》第66条强调的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追索通知义务的规定,虽然该项规定并不影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对于延期通知造成前手或出票人的损失(主要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损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概念票据追索权(righttorecourse),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力。票据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权;到期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依法行使的追索权。二、前提虽然同为请求付款的票据权利,但在行使过程中,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相比是处于第二顺序的票据权利。原因在于,付款请求权的对象是票据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其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在主张票据权利、要求支付票款时自然首先应由第一顺序的义务主体加以主张。按《票据法》第61条,追索权的行使必须是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权。这里所讲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既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主观拒绝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也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客观事件造成持票人无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关于追索权前提条件中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时要求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丧失了该项权利,就如同免除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第一性付款责任,而加重了其他票据债务人的义务,显属不公。而且这属于持票人自身的过错,应由持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其直接反映就是丧失对部分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三、时效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内容。笔者将其分为两项,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前者指的是《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讼之日起3个月。虽然《票据法》第65条规定了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下仍可以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的补救措施,以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就是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甚至于死亡、逃匿、破产、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因此,前述补救措施的实际意义存在疑问,也就是说即使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持票人也可能无法获得实际的受偿。而且,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也造成持票人的保障范围缩小。所以,及时进行追索以尽可能在最大范围内保障权利是持票人应当加以注意的。后者是指《票据法》第66条强调的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追索通知义务的规定,虽然该项规定并不影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对于延期通知造成前手或出票人的损失(主要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损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您好,关于票据追索权追索时效如何计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概念票据追索权(righttorecourse),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力。票据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权;到期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依法行使的追索权。二、前提虽然同为请求付款的票据权利,但在行使过程中,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相比是处于第二顺序的票据权利。原因在于,付款请求权的对象是票据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其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在主张票据权利、要求支付票款时自然首先应由第一顺序的义务主体加以主张。按《票据法》第61条,追索权的行使必须是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权。这里所讲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既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主观拒绝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也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客观事件造成持票人无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关于追索权前提条件中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时要求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丧失了该项权利,就如同免除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第一性付款责任,而加重了其他票据债务人的义务,显属不公。而且这属于持票人自身的过错,应由持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其直接反映就是丧失对部分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三、时效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内容。笔者将其分为两项,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前者指的是《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讼之日起3个月。虽然《票据法》第65条规定了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下仍可以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的补救措施,以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就是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甚至于死亡、逃匿、破产、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因此,前述补救措施的实际意义存在疑问,也就是说即使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持票人也可能无法获得实际的受偿。而且,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也造成持票人的保障范围缩小。所以,及时进行追索以尽可能在最大范围内保障权利是持票人应当加以注意的。后者是指《票据法》第66条强调的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追索通知义务的规定,虽然该项规定并不影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对于延期通知造成前手或出票人的损失(主要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损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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