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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已公证给前妻要如何解决

尚** 辽宁-抚顺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18 11:16:58 427人阅读

婚前财产已公证给前妻要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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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财产公证给前妻,通常公证有效,不可随意撤销。
2.若公证时受欺诈、胁迫,违背真实意愿,可在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起诉撤销赠与。
3.无法定撤销情形且财产已转移,一般无法要回,但可与前妻协商返还。
4.具体解决办法,需结合情况和证据判断。

2026-01-18 17:1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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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前财产公证给前妻后通常难以随意撤销,若有受欺诈、胁迫等情况可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撤销,无法定情形财产转移后一般无法要回,也可尝试协商。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随意撤销。婚前财产公证给前妻,此公证具有法律效力。若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公证时存在受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公证赠与。要是不存在法定撤销情形,且财产已按公证完成转移,通常就无法再要回财产。不过,也能尝试和前妻协商,看对方是否愿意返还部分或全部财产。每个案件情况不同,解决办法需结合具体情况和证据判断。如果遇到此类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有效的解决方案。

2026-01-18 15:57: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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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给前妻后通常难以撤销,若要解决需视情况而定。若能证明公证时存在受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可在规定时间内起诉撤销。若不存在法定撤销情形且财产已转移,一般无法要回,但可尝试协商。
1.有可撤销情形:若能证明在公证时受欺诈、胁迫,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公证赠与。
2.无可撤销情形:若不存在法定撤销情形且财产已完成转移,可尝试与前妻协商,看其是否愿意返还部分或全部财产。
总之,需结合实际情况和证据判断解决办法。

2026-01-18 14:23: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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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前财产公证给前妻后,通常该公证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撤销。这是对双方意思表示的一种法律确认和保障。
(2)若要撤销公证,需证明在公证时存在受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公证赠与。
(3)若不存在法定撤销情形,且财产已按公证完成转移,一般无法要回财产。不过,还可尝试与前妻协商,看能否让前妻返还部分或全部财产。

提醒:遇到此类情况,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判断是否存在可撤销情形。不同案情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8 13:52: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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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能证明公证时受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公证赠与。
(二)若不存在法定撤销情形且财产已完成转移,可尝试与前妻协商,看能否让其返还部分或全部财产。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026-01-18 13:09:3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最为集中的体现夫妻离婚的过程中,一种是在夫妻离婚时进行划分,这种情形又和夫妻采取的离婚方式有关系,如果夫妻是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则夫妻双方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债务,当然这种约定本身,对债权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如果夫妻是在提起离婚,依据婚姻发第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婚姻法的规定,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判决。但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直接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相联系,笔者认为在判决时,对于可以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进行判决;但对夫妻债务是否存在,或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没法确定的,或可能被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对于这种情况由于缺少债权人的介入,应该告知另行处理,而不应在判决中进行确认。这样可以充分保障第三人的合法债权。对于在离婚判决或在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已经确认或处理的债务,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的规定,的判决或夫妻的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一样可以向离婚后的夫妻提讼,要求承担责任。《婚姻法》第40条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从上面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处理共同债务,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清偿,还规定了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由此,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也有平等的清偿权,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也可约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而后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清偿一方向另一方追讨。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采取假离婚的手段,双方协议财产归一方,债务归另一方,当债权人要求偿还时,另一方则以财产归一方,不应由其偿还为由拒绝给付,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在审判实践中,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不给逃避债务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时,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视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将二者联系起来进行考虑,如果财产判归一方,那么债务也就应由一方负担,即使其无财产清偿,至少这一方分得的共同财产可折抵偿还共同债务。2、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诉讼,由人民判决决定。3、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离婚时(后),男女双方对原夫妻共同债务各应负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当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原夫妻双方都不能以离婚时双方达成的债务分担协议或者判决的承担比例拒绝对债务的牵连责任。当一方清偿全部债务后,即享有向对方的追债权。这样可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全部实现。适用连带责任处理夫妻共同债务。4、坚持男女平等与保护妇女利益相结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的原则。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财产关系中表现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管理、经营、使用的权利,分割财产时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有平等清偿的义务。但平等清偿并非平均分担,还应考虑到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向妇女或经济来源困难的一方倾斜。5、采用举证倒置规则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难以确认的,由直接证据证实承担义务的一方负主张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主张由夫妻一方承担债务,又举证不能的,人民也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或杜绝在诉讼中夫妻一方或双方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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