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合同约定价值不公允时,可依不同情形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当约定价值显失公平,受损害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合同;非货币财产出资约定价值与评估结果严重不符导致出资不实,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要求出资方补足差额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受损害方可主张撤销合同。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当发现合同约定价值显失公平,受损害方应及时收集对方利用自身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证据,尽快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或变更合同的请求。
-若涉及非货币财产出资,公司或其他股东应及时对出资财产进行评估,一旦发现约定价值与评估结果严重不符,立即要求出资方补足差额。
-若遇到约定价值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受损害方要保留相关证据,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避免权利丧失。
1.当投资合同约定价值不公允时,要依照具体情况采取法律行动。要是约定价值显失公平,也就是一方趁对方处于困境、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况,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不对等,受损方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或变更合同。我曾见过类似情况,一方在对方急需资金时,故意压低投资价值,这就属于显失公平。
2.若涉及非货币财产出资,按规定,出资财产要经过评估作价和核实。要是约定价值和评估结果相差很大,造成出资不实,公司或其他股东能要求出资方补齐差额,而且出资方还要在差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要是约定价值存在欺诈、胁迫等问题,受损方也能要求撤销合同。不过要留意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别让权利过期作废。
法律分析:
(1)当投资合同约定价值不公允且构成显失公平,即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使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时,受损害方能够依据民法典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或变更合同。
(2)若涉及非货币财产出资,按公司法规定,出资财产要评估作价核实。若约定价值与评估结果严重不符造成出资不实,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要求出资方补足差额,出资方需在差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若约定价值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受损害方同样可主张撤销合同。同时要注意行使撤销权有除斥期间,否则会丧失权利。
提醒:遇到投资合同约定价值不公允情况,要及时关注撤销权行使期限。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当投资合同约定价值构成显失公平,受损害方应及时收集对方利用自身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证据,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或变更合同。
(二)若为非货币财产出资且约定价值与评估结果严重不符,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书面要求出资方补足差额,并保留相关凭证,若出资方不履行,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对公司债务在差额范围内的补充赔偿责任。
(三)若约定价值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受损害方要尽快收集欺诈、胁迫的证据,向法院主张撤销合同,同时注意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结论:
投资合同约定价值不公允时,可依不同情形采取撤销、变更合同或补足出资差额等法律措施。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若投资合同约定价值构成显失公平,也就是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使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合同。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公司法规定出资财产要评估作价核实,若约定价值与评估结果严重不符致出资不实,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出资方补足差额,出资方还需在差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约定价值涉及欺诈、胁迫等情形,受损害方同样可主张撤销合同。不过要注意撤销权有除斥期间,一旦错过权利将丧失。如果遇到投资合同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采取正确的法律行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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