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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习生工资性质不能一概认定为劳务报酬,需依据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来区分。当实习生为在校学生且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获报酬属于劳务报酬;当实习生已毕业,或虽未毕业但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其工资则属于劳动报酬,受相关法律调整。
2.解决措施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明确与实习生的关系性质,按规定签订相应协议,明确报酬性质。
-实习生自身要了解自身权益,确认工作性质和报酬类型,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
2026-01-14 11:2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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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习生工资是否算劳务报酬,要分情况判断。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到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和用人单位没建立起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拿到的报酬就是劳务报酬。
2.要是实习生已经毕业,或者没毕业但和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也就是接受单位的劳动管理,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做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工作,而且工作内容是单位业务的一部分,那双方就建立了劳动关系,这时候的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受劳动合同法约束。
3.所以,判断实习生工资性质,关键看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不能直接认定为劳务报酬。
2026-01-14 09:38: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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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与用人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其获得的实习生工资属于劳务报酬。这是因为这类实习生并非正式员工,不与单位形成稳定的劳动雇佣关系。
(2)已毕业的实习生,或者未毕业但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实习生,其工资属于劳动报酬。他们接受单位劳动管理,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内容也是单位业务的一部分,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关系受劳动合同法调整。所以,判断实习生工资性质的关键在于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不能简单认定为劳务报酬。
提醒:实习生需明确自身与单位的关系,若不确定工资性质,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14 09:36: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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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校学生业余勤工助学,与用人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应明确所获报酬为劳务报酬,签订劳务协议,明确报酬支付等事项。
(二)已毕业实习生或未毕业但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实习生,要确认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可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自身权益,如工资支付、休息休假等。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条明确了在校学生勤工助学未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为区分实习生报酬性质提供了依据。
2026-01-14 08:37: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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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实习生工资是否为劳务报酬要区分情形,关键看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能一概认定为劳务报酬。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获报酬属于劳务报酬。而若实习生已毕业,或虽未毕业但和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如接受单位劳动管理、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从事有报酬且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劳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受劳动合同法调整。所以,判断实习生工资性质不能简单认定,需结合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来确定。若对实习生工资性质及相关权益仍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4 08:04:3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