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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用工时员工赔偿责任具体是什么

刘* 贵州-遵义 劳动争议咨询 2026.01.14 04:39:33 457人阅读

双重用工时员工赔偿责任具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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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重用工指劳动者同时和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双重用工中有两种情形需担责。一是因双重用工对原用人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有严重影响,或经原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原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双重用工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限于实际直接损失,按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计算,每月赔偿金额通常不超劳动者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2.若新用人单位招用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致原用人单位受损,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解决措施和建议:劳动者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避免双重用工对原用人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原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双重用工问题,可先与劳动者沟通,要求其改正;若劳动者拒不改正,及时解除劳动合同以避免损失扩大。新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严格审查其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已解除或终止,降低法律风险。

2026-01-14 10:5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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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重用工是指劳动者同时和两个或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劳动者要担责的情况:要是双重用工严重影响原用人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原用人单位提出来后还不改正,原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
3.若双重用工让原用人单位有经济损失,劳动者要赔偿,赔偿范围是实际直接损失,可按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算,每月赔偿金额通常不超劳动者月工资的20%。
4.新用人单位招用还没和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这些规定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和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

2026-01-14 10:21: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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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双重用工是劳动者同时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当劳动者因双重用工对原用人单位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原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时,原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若双重用工给原用人单位带来经济损失,劳动者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是实际直接损失,可按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计算,且每月赔偿金额通常不超劳动者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3)新用人单位招用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提醒:劳动者应避免双重用工带来的法律风险,以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要核实其劳动关系状态,避免陷入连带赔偿纠纷,具体案情可咨询分析。

2026-01-14 09:13: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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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避免承担赔偿责任,应避免因双重用工对原用人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若原用人单位提出问题,要及时改正。
(二)劳动者在双重用工时,需谨慎评估自身行为可能给原用人单位带来的经济损失,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三)新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要确认其是否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降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6-01-14 08:21: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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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双重用工中,劳动者若对原用人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拒不改正,原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要担责,新用人单位可能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双重用工存在特定法律后果。当劳动者因双重用工对原用人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有严重影响,或者原用人单位提出后仍不改正,原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若双重用工导致原用人单位有经济损失,劳动者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是实际直接损失,按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计算,每月赔偿金额通常不超劳动者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而且,新用人单位招用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遇到双重用工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14 06:30:43 回复

相较于一般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环境管理领域,将一部分排污单位列为重点排污单位。目前,环保部门通过制定发布名录的方式,确定重点排污单位。2021年11月27日,原环境保护部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据本区域的环境承载力、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本规定的筛选条件,每年商有关部门筛选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具有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下一年度本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统一汇总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环境保护部负责建立和运行全国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信息管理系统。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排污许可证编码、所属行政区域、经纬度、名录类别、主要污染物指标等基础信息。名录必须向社会公开。重点排污单位除了要遵守污染物排放的一般性法律义务,还有自行监测的要求,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规定自行监测义务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便于全面客观了解掌握企业排污状况的监测信息。二是便于执法,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检查原始监测记录,了解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既减少了环境监管和环境执法成本,也能有效控制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有关重点排污单位更为具体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要求,可以参阅2021年7月30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破产重整要经过的基本程序是什么首先是重整申请的提出。按照我国新破产法的规定,公司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向人民直接提出破产重整申请,而占公司出资额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在公司被申请破产之后,裁定宣告破产之前提出重整申请。其次是人民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具体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时将以企业是否具备重整条件为标准。当然,这是理论上的要求,在实践中,这一标准是很难掌握的,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尤其是的态度非常微妙。笔者参加培训时,最高人民民二庭(破产业务庭)审判长也提到了这个问题。最高人民对于受理破产案件的指导思想是凡是符合条件的都应当尽量受理,并专门对各地进行了明确,但各地仍存在不愿受理破产案件(也包括破产重整案件)的现实情况。立案后的重点工作是重整计划草案的拟定,这是重整能否成功的关键,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实施。事实上,重整计划在申请破产重整前就应当明确,尤其是重整方和重整具体措施等重要事项。重整计划拟定后,将提交不同的表决组予以表决。各组均予以通过的,提请人民裁定批准;若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经再次表决仍未通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批准。人民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将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由债务人(即破产企业)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根据我国新破产法的规定,若重整计划不能按期提交,或者重整计划未获通过,或者未获得人民批准的,将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企业破产。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你好,公司重组分为三个阶段:(1)首先是项目的初始阶段。这时应明确项目的内涵及意义,并组成项目团队。将需要改进的流程与企业的经营结果如提高利润率、降低成本等直接联系起来,使企业认识到改进流程的意义。(2)正式进入流程的分析及设计阶段。先对现有流程进行分析,可采用头脑风暴法,列出现有流程中存在的问题。如:输入/输出环节出错、步骤多余等局部问题,或是将串行的流程定义为并行,进行的时间错误等结构性问题。然后通过鱼骨图等问题分析工具找出产出问题的原因。其次找出现状与理想之间的差距,并在其中架设桥梁。然后据此设计出流程的各个步骤及衡量的标准。最后,提出从现状转化到理想状态的实施计划。(3)最后,是流程的实施和改善阶段。设计完流程并非万事大吉,实施阶段是关键。在这一阶段,要先定义实施的组织结构,与相关部门及员工沟通,并提供培训。同时还要做好计划,包括怎样做、由谁做、何时做等,还要做好风险分析,即失败的可能性及对策等。然后要取得领导层对组织结构、计划以及资源分配的认可,才可真正开始实施。企业再造方案的实施并不意味着企业再造的终结。在社会发展日益加快的时代,企业总是不断面临新的挑战,这就需要对企业再造方案不断地进行改进,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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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8 297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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