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工自身要保留好劳动合同、工作记录、工资条等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数额的证据,以便在主张优先受偿权时使用。
(二)当发现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违规查封、冻结或划拨时,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维护资金安全。
(三)在执行分配环节,主动向法院说明情况,强调工资债权优先受偿。企业破产时,积极申报工资债权。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结论:
农民工工资在执行程序中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相关主体可依法申请优先执行保障权益。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农民工工资属于劳动报酬,优先于普通债权。在工程建设领域,其优先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用途专属,不会因其他债务被查封冻结或划拨。执行分配时,农民工工资债权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工程价款里的农民工工资部分,优先性可对抗该工程上的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企业破产时,农民工工资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普通债权之前优先清偿。若您在农民工工资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农民工工资在执行程序中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是基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明确权益。农民工工资作为劳动报酬,其优先受偿权不仅优先于普通债权,在工程建设领域还优先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2.具体体现为:工程建设项目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有专属用途,不会因其他债务被查封、冻结或划拨;执行分配时,农民工工资债权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受偿;工程价款中的农民工工资部分,优先性可对抗该工程上设定的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企业破产程序中,农民工工资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普通债权之前优先清偿。
3.解决措施和建议:相关主体应充分了解法律赋予的权益,在遇到工资支付问题时,及时依法申请优先执行。同时,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确保优先受偿权落到实处。
1.农民工工资在执行程序中拥有法定优先受偿权。依据相关法律,农民工工资属于劳动报酬,优先于普通债权,在工程建设领域还优先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2.工程建设项目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用途特定,不会因其他债务被查封、冻结或划拨。执行分配时,农民工工资债权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工程价款中的农民工工资部分,优先于工程上的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3.企业破产时,农民工工资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普通债权之前优先清偿。
4.鉴于农民工工资有优先受偿权,相关主体可依法申请优先执行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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