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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地死亡赔偿多少

邓** 四川-甘孜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26.01.13 08:33:47 473人阅读

农民工工地死亡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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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若农民工在工地死亡属于工伤,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一定比例发给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此基础上增加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若农民工在工地死亡因第三人侵权导致,除可主张工伤赔偿外,还可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民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

提醒:
农民工在工地死亡后,需先明确死亡原因是否属于工伤或第三人侵权,不同情形的赔偿途径和金额不同,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处理相关事宜。

2026-01-13 15:0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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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农民工在工地死亡属于工伤,可主张三项赔偿。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比例发放,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此基础上增加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若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死亡,除可获得工伤赔偿外,还可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内容如下: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26-01-13 13:31: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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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在工地因工伤死亡时,可获得三项赔偿。一是丧葬补助金,金额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二是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给生前依靠其生活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领取其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可额外增加10%;三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若死亡由第三人侵权导致,除工伤赔偿外,还可向侵权方主张民事赔偿,涉及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

2026-01-13 12:45: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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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农民工在工地死亡的赔偿需分情况确定,属工伤的有三项赔偿项目,因第三人侵权的还可额外主张民事赔偿。
法律解析:
若农民工在工地死亡属于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比例发给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此基础上增加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若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死亡,除可获得工伤赔偿外,还可依据民法典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如果遇到农民工工地死亡的相关情况,建议及时联系专业法律人士,明确赔偿主体和具体金额,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3 11:11: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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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在工地死亡的赔偿金额需结合具体情形确定,主要分为工伤导致死亡和第三人侵权导致死亡两种情况,不同情形下的赔偿项目与标准存在差异。

1.若属于工伤导致死亡,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给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此基础上增加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若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死亡,除可主张工伤赔偿外,还能向侵权人要求民事赔偿。民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具体金额需根据实际损失和责任划分确定。

3.遇到此类情况时,家属应及时固定事故相关证据,如现场影像资料、工友证言等,随后联系工地负责人或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2026-01-13 10:29:51 回复

农民工因工死亡补偿标准如下: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因工死亡可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因工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标准以供养亲属的年龄、待遇率及工亡进城务工人员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具体标准为:(一)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领取期限按实际年龄到年满18周岁为止;(二)供养亲属年龄在18周岁以上至35周岁以下的,领取期限为200个月;供养亲属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至7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岁,待遇减少4个月。(三)供养亲属年龄在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的,领取期限为60个月。供养亲属有数人的,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工亡进城务工人员生前150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本人(或供养亲属)应当在申请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时确定,并由本人(或供养亲属)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本通知下发前被认定为工伤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或供养亲属),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选择一次性或继续按时领取工伤保险待遇。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与用人单位终止工伤保险关系;选择按时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得再按照本通知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被认定为工伤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或供养亲属),可以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照本通知规定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他务工人员(或供养亲属),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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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0 175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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