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若兼职人员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按时上下班打卡、接受工作任务分配及监督考核,那么双方可能存在隶属关系,这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特征之一。
(二)确认工作内容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如果兼职人员从事的工作是用人单位日常经营业务中不可或缺的环节,而非独立的外包服务或临时项目,会增加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概率。
(三)查看劳动报酬支付方式。若用人单位定期、固定地向兼职人员支付劳动报酬,而非按单次完成的任务结算费用,也会成为劳动仲裁认定劳动关系的参考因素。
法律依据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具体内容如下: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仲裁判断兼职关系性质的核心,在于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特征。若兼职者需遵守单位制度、接受日常管理、工作属单位业务范畴且获稳定报酬,比如按单位要求定时到岗并接受任务监督,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保护。
若兼职者可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与方式,与单位是平等合作完成特定任务,报酬按任务结果结算,比如完成稿件交付即获费用,通常认定为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典,权益保障与劳动关系不同。
劳动仲裁会结合工作实际执行情况、双方约定等多因素,综合判断兼职的关系性质。
结论:劳动仲裁认定兼职关系性质,核心在于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特征。
法律解析:劳动仲裁判断兼职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及民法典相关规定。若兼职人员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工作内容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且单位定期支付劳动报酬,则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例如兼职人员按单位要求打卡上下班,接受单位工作安排与监督,此时其权益受劳动法保护。若兼职人员工作自主性强,时间和方式灵活,与单位为平等主体间的合作关系,完成特定工作后获取报酬,则多被认定为劳务关系,例如兼职翻译按交付稿件数量获取报酬,此类关系适用民法典,权益保障与劳动关系存在差异。劳动仲裁会综合工作特点、双方实际约定及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若你对兼职关系的认定存在疑问,或自身权益因兼职关系受损,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维权指导。
劳动仲裁对兼职关系的认定,核心在于双方实际建立的关系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而非仅以“兼职”名义判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直接影响兼职人员的权益保障范围,需结合具体工作情形综合判定。
1.若兼职人员在工作中受用人单位直接管理,需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工作内容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且单位定期支付劳动报酬,该关系大概率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例如兼职人员按单位规定上下班打卡,接受日常工作安排与监督考核。此时兼职人员权益受劳动法律法规全面保护,可依法主张相应劳动待遇。
2.若兼职人员工作自主性强,时间和方式灵活不受单位严格约束,双方为平等主体合作关系,仅完成特定任务获报酬,则通常认定为劳务关系。例如兼职翻译按稿件数量计费,交付成果即得报酬,无需遵守考勤或日常管理。此时关系适用民法典等规定,权益保障与劳动关系存在差异。
3.兼职人员开展工作前,应与对方明确约定关系性质、工作内容、报酬支付及权益保障条款,避免争议。若对关系性质存疑,需留存工作记录考勤记录报酬支付凭证等证据,以便劳动仲裁时提供依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劳动仲裁对兼职关系的认定,核心在于判断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特征。具体需考察三个要素,一是兼职人员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如是否按时打卡、服从工作安排;二是工作内容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三是用人单位是否定期支付劳动报酬。若同时满足这三个要素,兼职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保护。
(2)若兼职人员工作自主性较强,可自行决定工作时间和方式,无需遵守用人单位日常管理规定,且工作内容为独立完成特定任务、报酬按任务量结算,则双方通常被认定为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下,权利义务依据民事法律规范确定,与劳动关系的权益保障存在差异。
(3)劳动仲裁机构会综合双方书面协议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判断。即使协议标注为劳务合同,若实际符合劳动关系特征,仍会按劳动关系处理。
提醒:兼职时应保留能证明关系性质的证据,如工作安排记录、报酬支付凭证;若对关系认定存疑,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人士明确权益。
专业解答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劳动仲裁对兼职的认定问题带来帮助。
专业解答兼职:区别于全职是指职工在本职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职务。兼职者除了可以领取本职工作的工资外,还可以按标准领取所兼任工作职务的其他工资,指非主要工作外的工作,如果只做一种工作则叫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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