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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雇佣关系不属于工伤

郑* 山东-泰安 工伤认定咨询 2026.01.06 18:27:40 381人阅读

哪种雇佣关系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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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处于个人之间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损,可收集劳务活动相关证据,如劳务合同、工作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通过协商或民事诉讼要求接受劳务一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交付成果时受伤,可依据与定作人的约定以及相关证据,以民事侵权为由要求定作人承担相应责任。
(三)退休人员返聘工作受伤,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非劳动关系的实习人员工作受伤,可与实习单位协商赔偿,也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五)其他非劳动关系的雇佣情形,如临时帮工受伤,收集帮工相关证据,通过民事途径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6-01-06 22:0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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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工伤认定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个人劳务、承揽、退休返聘、非劳动关系实习及其他非劳动关系雇佣情形不属于工伤范畴,受损方应通过民事侵权赔偿等途径主张权利。
法律解析:依据法律规定,工伤认定的基础是存在劳动关系。像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如家庭雇保姆、个体工匠雇帮工等,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损按人身损害赔偿规则处理。承揽关系里,承揽人完成工作交付成果时受伤,不适用工伤认定。退休人员返聘形成的劳务关系,因不构成劳动关系,工作受伤不认定为工伤。非劳动关系的实习人员工作受伤也不在工伤认定范围。其他非劳动关系的雇佣情形,如临时帮工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受伤不按工伤处理。在这些非劳动关系的雇佣情况中,受损方不能通过工伤认定来获得赔偿,而应通过民事侵权赔偿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果您遇到类似情况,不清楚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6-01-06 21:56: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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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需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个人之间劳务关系、承揽关系、退休人员返聘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实习关系以及其他非劳动关系雇佣情形,都不属于工伤范畴。在这些情形中,受损方不能按工伤处理,而应通过民事侵权赔偿等途径主张权利。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对于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前签订明确的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便在受损时能依据合同主张权益。
-用人单位对于非劳动关系人员,要做好安全保障措施,降低人员受损风险。
-受损方在权益受损后,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务合同、工作记录、医疗证明等,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6-01-06 20:25: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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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以下几种雇佣关系不在工伤认定范围内。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像家庭雇保姆、小时工,个体工匠雇帮工等,若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受伤,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规则处理。
2.承揽关系里,承揽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成果时受伤,不能进行工伤认定。
3.退休人员返聘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他们和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4.非劳动关系的实习关系,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实习人员工作受伤,不在工伤认定范围内。
5.其他非劳动关系的雇佣情况,比如临时帮工且没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受伤后不按工伤处理。
上述情况中,受损方应通过民事侵权赔偿等途径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2026-01-06 20:24: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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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工伤认定通常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而部分雇佣关系不在工伤范畴内。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像家庭雇佣保姆、个体工匠雇佣帮工等,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损,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规则处理。
(2)承揽关系里,承揽人按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时受伤,不适用工伤认定。
(3)退休人员返聘形成的劳务关系,因其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工作受伤不认定为工伤。
(4)非劳动关系的实习关系,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实习人员工作受伤,不在工伤认定范围。
(5)其他非劳动关系的雇佣情形,如临时帮工且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受伤不按工伤处理。这些情形下受损方应通过民事侵权赔偿等途径主张权利。

提醒:若遇到上述非工伤认定范畴的受伤情况,受损方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民事侵权赔偿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6-01-06 19:39:43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帮工不属于雇佣关系,如果在帮工过程中受伤,则由被帮工人给予一定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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