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于1996年注册,是中国创办最早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华荣律师先后担任1000余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政府等单位的法律顾问。创立至今先后荣获“上海市规范建设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称号。华荣婚姻家庭法律事业部隶属于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由杨芳律师带领的一个强大律师团队组成,团队成员律师均有10年以上婚姻法律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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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社保登记,未办需补缴。因未缴社保工资多发个人应缴部分,公司有权追回;员工有权要求公司补缴社保,现金补偿或不合法,建议优先要求补缴。
法律解析: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未办理则需补缴。当入职首月未交社保致使工资未扣除个人应缴部分而多发时,公司可按“个人应缴社保费=社保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的方式计算多发金额并依法追回。缴费基数通常为首月工资,个人缴费比例一般合计约10.5%。同时,未缴社保是违法行为,员工有要求公司补缴的权利,现金补偿不能替代法定的补缴义务。即便公司提出现金补偿,补偿金额也应包含公司应缴部分,但这种方式可能不合法。如果您在社保缴纳方面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需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未办理要补缴。入职首月未交社保致“多发金额”,若因未扣个人应缴部分,公司有权要求员工返还,计算方式为个人应缴社保费等于社保缴费基数乘以个人缴费比例,缴费基数一般是员工首月工资,个人缴费比例各地规定不同,常见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0.5%左右,合计约10.5%。未缴社保违法,员工有权要求补缴,现金补偿不能替代法定补缴义务,协商现金补偿含公司应缴部分但可能不合法,应优先要求补缴。
2.解决措施与建议:
-公司应严格按规定及时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避免未缴社保情况发生。
-若已出现未缴情况,公司可依法要求员工返还多发的个人应缴社保费用。
-员工应积极要求公司补缴社保,而非轻易接受现金补偿。
1.依据相关法律,用人单位在雇佣员工后,要在三十天内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没办理的就得补缴。
2.对于入职首月没交社保而出现的“多发金额”,要分情况处理。要是因为没交社保,工资里没扣个人该交的部分,导致工资多发了,公司有权利让员工把这部分钱还回来。计算方法是,个人应缴的社保费等于社保缴费基数乘以个人缴费比例。缴费基数一般就是员工首月的工资,个人缴费比例按当地规定,通常养老保险是8%,医疗保险是2%,失业保险大概0.5%,加起来差不多10.5%。比如首月工资5000元,那多发的金额就是5000乘以10.5%,也就是525元,公司能依法把这笔钱要回来。
3.要注意,没给员工交社保是违法的。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补缴,公司给现金补偿不能代替补缴社保的法定责任。要是公司提出用现金补偿,补偿金额得包含公司该交的部分,但这种补偿方式可能不合法,所以建议员工优先选择让公司补缴社保。
法律分析:
(1)依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需在员工入职三十日内办理社保登记,未办理的要补缴。
(2)若入职首月未交社保,工资中未扣除个人应缴部分从而多发工资,公司有权要求员工返还。个人应缴社保费按“社保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计算,缴费基数一般是首月工资,个人缴费比例通常为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0.5%左右,合计约10.5%。
(3)未缴社保是违法行为,员工有权要求公司补缴,现金补偿不能替代法定补缴义务。即便公司协商现金补偿,补偿金额应含公司应缴部分,但现金补偿方式可能不合法,优先选择补缴社保更合适。
提醒:员工遇到入职首月未交社保情况,要优先考虑要求公司补缴;公司应依法及时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避免违法风险。
(一)若公司发现因未缴社保使工资未扣除个人应缴部分而多发,可按“个人应缴社保费=社保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计算多发金额并要求员工返还,缴费基数一般为首月工资,个人缴费比例按统筹地区规定,常见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0.5%左右。
(二)员工若遇到公司未缴社保情况,有权要求公司补缴,不要轻易接受现金补偿,若公司协商现金补偿,补偿金额应含公司应缴部分,但优先选择补缴社保。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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