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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辞职老板不让走怎么办

谢** 浙江-丽水 劳动关系咨询 2026.01.03 01:07:08 300人阅读

口头辞职老板不让走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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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遵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此为法定权利,无需用人单位批准。这是保障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重要体现。
(2)若仅口头辞职,存在法律风险,需立即以书面形式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保留送达或提交凭证,以证明履行了通知义务。
(3)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有出具解除证明、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的法定义务。
(4)若用人单位拒绝办理离职手续或拖欠工资,劳动者可通过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等途径维权,要求用人单位履行义务并担责。
(5)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日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流程与正式期类似。

提醒: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务必按法定程序书面通知并保留凭证。遇用人单位违规,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可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03 07:0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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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仅口头辞职,应马上用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保留送达或提交的凭证。
(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出具解除证明,且在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
(三)若用人单位拒绝办离职手续或拖欠工资,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并担责。
(四)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流程和上述相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026-01-03 06:34: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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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批准;口头辞职应尽快书面通知并保留凭证;用人单位要在解除时出具证明并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遇单位拒绝办手续或拖欠工资可投诉或仲裁;试用期提前三日书面通知即可,流程相同。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这是赋予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不以用人单位批准为生效条件。若只是口头辞职,存在举证困难等问题,所以需尽快书面通知并保留凭证保障自身权益。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证明和办理档案社保转移是其法定义务,若不履行就是违法。劳动者面对单位拒绝办离职手续或拖欠工资等情况,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是合法有效的维权途径。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也是法定流程。如果您在劳动合同解除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2026-01-03 05:22: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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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无需其批准,口头辞职应马上书面通知并保留凭证。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时要出具证明,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
2.若用人单位拒绝办离职手续或拖欠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让用人单位履行义务并担责。
3.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日书面通知就能解除劳动合同,流程与上述相同。建议劳动者按规定程序操作,保留好相关书面证据,遇到问题及时运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6-01-03 04:13: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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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若要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三十天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就行,不用单位批准。要是只是口头提出辞职,建议马上书面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给单位,并留存送达或提交的凭证。
2.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出具解除证明,并且在十五天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
3.若单位拒绝办离职手续或拖欠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也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履行义务并担责。
4.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天书面通知就可解除劳动合同,流程和上述一样。

2026-01-03 02:20:03 回复

  劳动者一般口头辞职是无效的,劳动者辞职最好用书面的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不批准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的形式给用人单位邮寄一份辞职书,保留好快递详情单以及复印一份辞职书,辞职到期以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以及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者一般口头辞职是无效的,劳动者辞职最好用书面的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不批准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的形式给用人单位邮寄一份辞职书,保留好快递详情单以及复印一份辞职书,辞职到期以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以及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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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04 196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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