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留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比如银行转账流水、工资条等,以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这些能直接体现与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的经济关联。
(二)收集工作证、服务证、工牌等身份证明文件,这些证件上的单位标识可证明实际提供劳动的对象。
(三)保存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这些是单位招用劳动者的原始凭证。
(四)记录考勤情况,比如打卡记录、考勤表、排班表等,能反映实际工作的时间和内容。
(五)寻找其他劳动者的证言,需其他劳动者提供书面说明,描述共同工作的具体情况。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工资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费明细等材料,能直接体现与用工或派遣单位的经济关联,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核心依据之一。
带有单位信息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凭证,可直观证明在该单位的工作身份,为劳动关系认定提供支撑。
入职时填写的招聘登记表、报名表,以及日常考勤记录,能反映被单位招用及实际提供劳动的事实。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可作为辅助材料增强证明效力。
收集证据需遵循合法途径,不得采用违规方式获取。若与单位协商无法解决劳动关系争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其根据提交的证据判定关系是否成立。
结论:没签合同的劳务派遣,可通过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纳记录、身份证件、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合法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关系中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劳动关系的存在可通过以下证据证明。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能直接反映与用工单位或派遣单位的经济关联;工作证服务证等证明身份的证件,可体现与单位的身份归属;劳动者填写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及考勤记录,可反映实际用工情况;其他劳动者的证言也具有辅助佐证作用。收集证据需合法合规,若与单位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根据证据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如果您在收集证据或处理劳动争议时遇到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针对性的帮助。
没签合同的劳务派遣关系,可通过多种合法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若与相关单位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依据提交的证据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以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这类证据能直接体现与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经济联系,是证明劳动关系的关键依据之一。
2.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这类证件通常会标注单位名称或相关标识,可有效证明劳动者曾在该单位提供劳动的事实。
3.用人单位招工招聘时要求填写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以及考勤记录。这些记录由单位留存,能直接反映劳动者的招用和工作情况,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4.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在职或离职的同事提供的证言,可从侧面佐证劳动关系的存在,但需确保证言内容真实且与案件相关。
5.收集上述证据时需确保方式合法合规,避免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以免影响证据的有效性。
法律分析: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可直接体现与用工单位或派遣单位之间的经济联系,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核心证据类型。
(2)工作证、服务证等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通常包含用工单位或派遣单位的标识或信息,能够有效佐证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身份关联。
(3)劳动者填写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以及单位的考勤记录,能反映单位对劳动者的招用和日常管理事实,属于重要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4)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可从第三方角度印证劳动关系的存在,虽单独使用证明力有限,但结合其他证据可增强证明效果。
(5)收集上述证据时需保证方式合法合规,若与单位就劳动关系确认问题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依据证据情况作出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裁决。
提醒:
收集证据时需采用合法手段,避免因证据来源不合法导致无法被采纳;若对证据效力或仲裁流程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获取针对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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