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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利法人资不抵债时,一般用全部财产偿还债务。法人股东按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担责,法定代表人通常无责,但有过错(如滥用职权致公司受损)时要赔偿公司。
2.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资不抵债,以法人财产承担债务。机关法人被撤销,权利义务由继任机关法人承接;无继任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承接。
2025-12-29 22:2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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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资不抵债时法人承担的责任因法人类型而异,营利法人一般以全部财产担责,股东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法定代表人有过错时担责;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通常以法人财产承担债务,机关法人被撤销有相应处理方式。
法律解析:
对于营利法人,依据相关法律,其以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股东仅在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范围内承担法人债务,这是为了保护股东的有限责任。而法定代表人在正常情况下不承担法人债务,但如果存在滥用职权等过错行为导致公司受损,就需要对公司进行赔偿。对于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以法人财产承担债务是普遍原则。像机关法人被撤销后,若有继任机关法人,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者享有和承担;若没有继任者,则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承担。
如果对资不抵债时法人责任承担问题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详细的法律建议。
2025-12-29 20:40: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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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不抵债时法人承担责任分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两种情况。营利法人一般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担责,股东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法定代表人正常不担责,有过错如滥用职权致公司受损时需对公司赔偿。
2.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通常以法人财产承担债务。机关法人被撤销,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无继任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3.建议营利法人法定代表人依法依规履职,避免滥用职权;对于机关法人等,在撤销时应做好权利义务交接工作,确保债务妥善处理。
2025-12-29 19:59: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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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营利法人在资不抵债时,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法人股东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法定代表人一般不担责,但存在过错,比如滥用职权使公司受损,需对公司进行赔偿。
(2)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资不抵债时,以法人财产承担债务。像机关法人被撤销,若有继任机关法人,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者享有和承担;若没有,则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提醒:
不同类型法人资不抵债时责任承担有别,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29 18:50: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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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利法人资不抵债时,法人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担责,股东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法定代表人无过错不担责,有过错如滥用职权致公司受损,要对公司赔偿。此时可先梳理法人财产,明确股东出资情况,审查法定代表人履职行为有无过错。
(二)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资不抵债时,以法人财产承担债务。机关法人被撤销,有继任机关法人的,由其享有和承担权利义务;无继任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承担。要及时确定法人是否有继任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2025-12-29 17:35:1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