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在约定的期限之内,不应在其他任何性质的企业出任法定
代表人、
董事职务、
监事职责以及
高级管理人员职别。鉴于
企业法人具备自我独立的人格属性与
财产权益,因此,当涉及到
破产清算,导致资财无法偿还
债务时,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强制公司法人个人负担起法律上的
连带责任。
然而,此种情形下,
公司法法规定了公司法人在特定期间内禁止参与另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的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
清算、
注销登记的,
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