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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事后追认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刘* 四川-成都 合同效力咨询 2025.12.29 10:18:23 323人阅读

民事行为事后追认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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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存在无合法代理权、超出授权范围或代理权已终止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行事的情况。

2.作出追认的主体必须是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该主体需对行为的具体内容有明确了解,并能自主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

3.追认需通过明确的方式作出,比如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行为相对人表达认可该行为的意愿;沉默仅在法律有规定、双方有约定或符合彼此交易习惯的情况下,才会被认定为追认。

4.追认行为要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完成,如果行为相对人已经进行催告,被代理人需在催告指定的期限内作出追认决定。

5.被追认的民事行为本身,不得违反现行法律及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条款,也不能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基本要求。

2025-12-29 15:2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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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民事行为事后追认生效需满足无权代理前提、适格主体、明示方式、合理期限及行为合法这几项条件。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行为事后追认生效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实施行为的人无相应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行为。二是追认主体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其需对行为内容有清晰认知并能独立作出意思表示。三是追认应以明示方式作出,如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相对人表达同意;沉默仅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符合交易习惯时视为追认。四是追认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若相对人已催告,被代理人需在规定期限内追认。五是该民事行为本身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若对民事行为追认的具体适用或效力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指导。

2025-12-29 13:24: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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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的事后追认生效需满足多项法定条件,这些条件涵盖行为前提、主体资格、表示方式、期限限制及行为合法性等方面。

1.实施行为的人存在代理权瑕疵,包括无相应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这是事后追认得以适用的基础,若行为本身属于有权代理,则无需追认。

2.追认主体需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且对该民事行为的内容有明确认知,能够独立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若被代理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需依法行使追认权,但需符合相关规定。

3.追认需以明示形式作出,比如通过书面通知、口头告知等方式向相对人表达同意该行为的意思。沉默仅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符合交易习惯的情况下,才可能被视为追认,不能随意以沉默推定追认。

4.追认需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若相对人已进行催告,被代理人应在催告确定的期限内明确作出追认表示;未催告的,也应在合理时间内完成追认,避免相对人权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5.该民事行为本身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即使满足前四项条件,若行为本身违法或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追认也无法使其生效。

2025-12-29 13:22: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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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民事行为事后追认的前提是,实施行为的人无相应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2)追认主体必须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且被代理人需对该民事行为的内容有清晰认知,能够独立作出是否追认的意思表示。

(3)追认应当采用明示方式作出,例如通过书面文件、口头陈述等形式向行为相对人表达同意该民事行为的意思;沉默仅在存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符合当事人之间交易习惯的情况下,才可以被视为追认。

(4)追认需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若行为相对人已向被代理人催告,被代理人应在催告指定的期限内作出追认意思表示。

(5)被追认的民事行为本身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提醒:
被代理人在作出追认前应仔细确认行为内容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避免盲目追认导致自身权益受损;若收到相对人的催告,需及时回应,逾期未表示可能被视为拒绝追认。

2025-12-29 13:14: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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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行为的主体没有相应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在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二)追认主体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且被代理人对行为内容有清晰认知,能独立作出意思表示。

(三)追认以明示方式作出,如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相对人表达同意。沉默仅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符合交易习惯时视为追认。

(四)追认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若相对人催告,需在催告期限内追认。

(五)该民事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具体内容如下: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2025-12-29 11:15: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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