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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虚报保险事故会受到何种处罚

连** 湖南-邵阳 交通保险索赔咨询 2025.12.28 16:16:32 485人阅读

故意虚报保险事故会受到何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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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故意虚报保险事故是保险诈骗行为,在刑法层面,依据诈骗数额不同量刑有别。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还有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相应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罚金或没收财产。
(2)若不构成犯罪,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对保险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提醒:
故意虚报保险事故后果严重,无论是否构成犯罪都会受处罚。不同案情对应法律后果不同,建议遇到保险相关问题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12-28 19:2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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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诚信原则,在保险活动中如实告知相关情况,不故意隐瞒或虚报信息。
(二)增强法律意识,了解保险诈骗的法律后果,避免因贪图利益而触犯法律。
(三)遇到保险问题及时与保险公司合法沟通,通过正规途径解决,不采取虚报事故等违法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5-12-28 19:08: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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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虚报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诈骗。依刑法,保险诈骗数额较大,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罚一万到十万;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判五年到十年,罚二万到二十万;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判十年以上,罚二万到二十万或没收财产。

2.不构成犯罪的,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罚五万到三十万,对投保人等罚一万到十万。

别虚报保险事故,会受法律制裁。

2025-12-28 18:3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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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故意虚报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诈骗行为,会面临法律严惩。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保险诈骗活动且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若尚不构成犯罪,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对保险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行业注重诚信,故意虚报保险事故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大家在保险过程中要遵守法律规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如果对保险法律问题存在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行为合法合规。

2025-12-28 18:24: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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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虚报保险事故是严重的保险诈骗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保险诈骗不仅损害了保险行业的正常秩序,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对于构成犯罪的保险诈骗行为,依据诈骗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会被处以不同程度的刑罚和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没收财产。即便尚不构成犯罪,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会对相关责任方处以罚款。

为避免此类违法情况发生,一方面,保险机构要加强审核流程,提高风险识别能力,从源头杜绝虚报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公众应增强法律意识,认识到保险诈骗的严重后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形式的保险欺诈活动。

2025-12-28 16:44:03 回复

一、为获理赔编造虚假事实欺骗保险公司被告人A经营的货车给货主B拉桔子到漳州诏安。次日凌晨2时许,车由无证的C驾驶至漳州平和诏平线路段发生翻车事故,造成C当场死亡,车上的A、D、E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当日上午,福建省平和交警向被告人D和被告人A作笔录,被告人D如实陈述了发生事故的经过。当日下午,伤亡人员的家属林孝传、吴某某、陈某某、F等相继赶到了平和县医院后,得知当时车由无驾驶证的C驾驶,保险无法理赔时,为了取得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就商量决定叫有驾驶证的D承担下来,并对被告D因此而被吊销驾驶证所引起损失的补偿问题也达成协议,被告人A同意。第二天,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到平和交警大队找经办人G送2000元“疏通关系”后,平和县交警大队民警H等按六被告人意思作了虚假的笔录,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D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012年2月,A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漳平市支公司取得保险索赔款82695.59元。后因分赃不均而案发。二、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本文认为,被告人A、D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保险法规,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82695.5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应依法处罚。而被告人吴某某、林孝传、陈某某、F不能成为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首先,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他不具备此身份的人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该条第四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可以构成该罪的共犯。因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和共犯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上述四被告人均不属于保险诈骗主体和保险诈骗共犯的主体;其次,被告人吴某某等四人在实施指使被告人D改变供述时,是在交警部门侦查阶段实施了,是侵犯了交警部门的侦查管理秩序,是的一个行为,他们虽然与被告人A、D有共同诈骗保险故意,但他们所实行的指使被告人D作虚假供述客观上是防碍了交警部门正确作出责任认定,与保险诈骗直接结合的是事故的责任认定行为,他们指使他人改变供述的行为与保险诈骗行为是间接结合,不是共同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必不可少环节,他们侵犯的交通证据管理秩序,不能成为保险诈骗的共犯。因此,被告人吴某某、林孝传、陈某某、F在处理交通事故和保险索赔过程中,用威胁等方法指使被告人D向平和县交警作伪证,其行为应当是构成妨害作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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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2 323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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