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事人收到第三人承诺的效力需结合承诺性质及法律规定分情况认定。
1.若第三人作出债务加入承诺,债权人未明确拒绝的,自债权人接收该承诺或承诺通知到达债权人时,债务加入关系成立,第三人需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2.若第三人作出保证承诺,债权人接收该承诺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第三人需按照承诺内容承担保证责任。
3.若第三人对合同履行作出其他类型承诺,符合无因管理构成要件的,适用无因管理相关规定处理;构成赠与等其他合同关系的,依据对应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则判断效力。
4.若第三人作出的承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该承诺无效。
法律分析:
(1)债务加入承诺的效力判断。第三人作出债务加入承诺时,若债权人未明确拒绝,自债权人接收该承诺或承诺通知到达债权人时,债务加入成立。此时第三人需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2)保证承诺的效力判断。第三人作出保证承诺时,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保证合同成立后,第三人需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3)其他类型承诺的效力判断。第三人对合同履行作出其他承诺的,若构成无因管理,适用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若构成赠与等其他合同关系,则依据对应的合同法律规定判断效力。
(4)承诺无效的情形。无论第三人作出何种承诺,若该承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则该承诺无效。
提醒:
债权人收到第三人承诺时,应及时明确自身态度,避免因未明确拒绝或提出异议产生不利后果;同时需审查承诺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必要时可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具体情况。
(一)债务加入承诺的效力。第三人作出债务加入承诺,债权人未明确拒绝的,自债权人接收承诺或承诺通知到达债权人时,债务加入成立,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二)保证承诺的效力。第三人作出保证承诺,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第三人需承担保证责任。
(三)其他承诺的效力。第三人对合同履行作出其他承诺,构成无因管理的,适用无因管理规定;构成赠与等其他合同关系的,依相关规定判断效力。
(四)无效情形。第三人承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承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该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三人作出债务加入的承诺时,只要债权人未明确拒绝,在债权人收到该承诺或通知到达债权人的瞬间,债务加入关系成立,第三人需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责任。
第三人作出保证性质的承诺,若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保证合同即成立,相关保证责任随之产生。
第三人对合同履行作出其他类型承诺时,若符合无因管理条件,按无因管理规定处理;若属赠与等其他合同关系,依据对应法律规则判断效力。
无论哪种承诺,只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结论:
合同当事人收到第三人承诺的效力需根据承诺性质判断,符合法定条件时有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无效。
法律解析:
第三人承诺的效力需分情形认定。若第三人作出债务加入承诺,债权人未明确拒绝的,自债权人接收承诺或承诺通知到达债权人时,债务加入成立,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若第三人作出保证承诺,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若第三人作出其他承诺,构成无因管理的,适用无因管理相关规定;构成赠与等其他合同关系的,依照对应规定判断效力。若第三人承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则承诺无效。如果在合同履行中遇到第三人承诺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确承诺效力及自身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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