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送达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后,需在15日内完成举证义务。根据相关规定,当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可时,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1.若用人单位在15日举证期限内,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职工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情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依据这些证据作出相应的非工伤认定结论。
2.若用人单位未在15日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根据职工一方提供的证据或通过调查获取的材料,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一般会支持职工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
3.用人单位应重视举证期限的重要性,收到通知书后及时梳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职工受伤时的工作状态记录、现场情况说明、医疗诊断资料等,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有效的证据,避免因逾期举证导致自身主张不被采纳的不利后果。
法律分析:
(1)工伤认定举证期限15日的计算始于用人单位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送达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之时,用人单位需在该期限内完成举证材料的提交。
(2)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为,职工或其近亲属主张属于工伤而用人单位不予认可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证明职工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情形的责任。
(3)用人单位在15日期限内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不属于工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依据其提供的证据作出相应认定;未在期限内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根据职工一方提交的证据或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作出决定,通常会支持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
提醒:
用人单位需重视举证期限,收到通知书后及时收集并提交相关证据,避免逾期导致不利认定结果;职工一方也应注意保留与工伤相关的证据材料,以备社保部门调查使用。
(一)用人单位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出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后,需在15日内完成举证工作。应仔细梳理能证明职工不属于工伤的相关材料,比如考勤记录、事故发生时的现场情况说明、职工非因工作原因受伤的证据等,确保材料真实且与争议事项相关,并按时提交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二)若用人单位未在15日期限内举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依据职工或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或通过自行调查获取的证据,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通常会支持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忽视举证期限,即使暂时无法收集齐全证据,也应及时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沟通说明情况,避免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内容如下: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出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后,需在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职工或其近亲属主张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而用人单位对此不认可时,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若用人单位在十五天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职工不属于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依据这些证据作出认定。
若用人单位未按期举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根据职工一方提供的材料或自身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工伤认定,通常会支持职工的申请。
结论:用人单位收到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后需15日内举证,逾期未举证将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出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后,应在15日内提供证据证明职工不属于工伤情形。在举证期限内,用人单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依据证据作出相应认定;若用人单位未在15日期限内举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根据受伤害职工一方提供的证据或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一般倾向于支持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举证义务,或对工伤认定结果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专业解答行政诉讼中,被告需在接收原告起诉副本15天内举证,遇不可抗力可申请延期,但须经法院批准。《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被告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行政行为证据及依据文件,并附答辩。若获延期,被告应在问题解决后15个工作日内补交证据。
专业解答行政诉讼中,被告需在接收原告起诉副本15天内举证,遇不可抗力可申请延期,但须经法院批准。《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被告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行政行为证据及依据文件,并附答辩。若获延期,被告应在问题解决后15个工作日内补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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