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没有固定标准。若约定违约金低于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若过分高于损失,可请求适当减少。司法实践中,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通常被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2.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时,可参照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像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等。如此能保障守约方权益,避免违约金过高显失公平。
3.建议当事人在约定违约金前,对违约可能导致的损失进行合理预估。若在履约过程中发现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差距较大,及时通过合法途径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调整请求。
法律分析:
(1)违约金数额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没有固定标准。这种灵活性给予了合同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的空间。
(2)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能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以此保障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3)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适当减少。司法实践中,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通常被认定为“过分高于”。
(4)当事人在约定违约金时,可参照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如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这能使违约金的设定更合理,平衡双方利益。
提醒:
约定违约金要综合考量损失情况,过高或过低都可能需调整。不同案情对应不同解决方案,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在约定违约金数额时,当事人要预估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比如合同履行后能获得的利益,以此为参照来确定违约金。
(二)当发现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增加违约金。
(三)若觉得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即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1.违约金数额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无固定标准。
2.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过分高于损失,可请求适当减少。
3.司法上,违约金超损失百分之三十算“过分高于”。
4.约定违约金时,可参考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如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兼顾公平与守约方权益。
结论:
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低于损失可请求增加,过分高于损失(超过损失百分之三十)可请求适当减少,约定时可参照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违约金数额设定给予了当事人自主约定的权利。当约定的违约金无法弥补实际损失时,为保障守约方的权益,当事人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增加。而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就会显失公平,此时当事人可请求适当减少,司法实践通常将超过损失百分之三十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在约定违约金时,参考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像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等,能使违约金的设定更为合理。如果在违约金约定及相关事宜上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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