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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合同,强制执行,多长时间能下来判决?

ask****952 四川-成都 合同违约咨询 2025.12.09 12:12:49 327人阅读

挂靠合同强制执行,多长时间能下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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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挂靠合同纠纷的强制执行时间问题,我为您分析如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从起诉到最终执行到位,整个过程通常需要经历几个阶段:1. 诉讼阶段: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一般为6个月,简易程序3个月。如果案情复杂或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等,时间可能会延长。2. 判决生效:判决书送达后,有15天上诉期。如果双方都不上诉,判决才会生效。3. 执行阶段:判决生效后,如果对方不履行,您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一般会在6个月内采取执行措施。整体来看,从起诉到执行完毕,顺利的情况下可能需要6-12个月。如果对方有财产可供执行,会快一些;如果对方故意转移财产或需要查找财产线索,时间会更长。建议:
1. 起诉时就可以提前准备财产线索
2. 判决生效后尽快申请执行
3. 配合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
4. 必要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具体到您的案件,还需要结合合同约定、对方履约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果需要更具体的分析,建议提供更多案件细节。

2025-12-09 15:0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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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挂靠合同纠纷作出判决时间不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般3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的,通常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延长。若要强制执行,需先拿到生效判决。拿到判决后对方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建议积极收集证据,配合法院工作,推动案件尽快审理。

2025-12-09 13:11: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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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说一下具体情况,我才能更好的提供服务。

2025-12-09 12:5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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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大概是什么情况呢?具体讲一下。

2025-12-09 12:34: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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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方便电话沟通一下吗?

2025-12-09 12:18: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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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实际材料 什么状况呢

2025-12-09 12:15: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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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具体需要了解合同内容 详细说明

2025-12-09 12:14: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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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简述一下案件怎么发生的、具体经过是什么情况?现在纠纷焦点是什么,你的具体诉讼请求是什么。

2025-12-09 12:13: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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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阅读合同或协议条款。在进行车辆挂靠登记时,假如双方已签订了挂靠合同或者挂靠协议,司机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挂靠期限到期时,可以直接选择退出。假如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未到期,就必须要仔细阅读相应的合同或协议条款了,看看具体的条款约定的一些退出条件,把条文的规定摸透,在进行就下来的步骤。2、和挂靠公司进行协商。假如在合同或协议并未到期之时,车主就想解除挂靠关系了,必须要和公司进行协商,一般协商的主要内容就是给违约金的问题了。3、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条款退出。假如合同或协议本身就约定了违约金的一些条款,就可以按照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来办理解除挂靠的手续,然后按照约定给予一定的补偿金给公司。4、保留足够的证据。假如挂靠公司违反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一些强制性义务,车主可以直接要求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条款内容,直接单方面解除挂靠,此时,作为车主要想胜诉的话就一定要做好证据的搜集,为后面的打官司做好充足的准备。5、向。把证据搜集齐后,车主就可以去挂靠公司了,只要你的证据齐全,能够证明单位违约的事实,你就一定能得到胜诉的结果。6、办理退出手续。在下了车主胜诉的判决书后,车主就可以拿着生效的判决书要求公司协助其办理解除挂靠的手续了,假如单位逾期不履行的生效判决,车主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追加被执行主体是执行程序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当被执行人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追加与原被执行人有具有权利、义务关联的主体,与原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责任,但这种追加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明确规定,而且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自行设定和推断,不得随意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下为追加被执行人的几种法定情形:  一、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若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则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否则就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所以正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是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只有夫妻共同债务才能用夫妻共有财产来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看,确立了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应当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追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7条和《合伙企业法》第39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三、追加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执行规定》第80条规定,被执行主体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验资单位在企业成立时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应在虚假验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对上海高院([1999]执他字第5号)的答复,对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单位不应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而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根据《执行规定》第82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主体的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或其他投资人已经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接财产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人民不得裁定开办单位重复承担责任。  四、追加独资企业的业主为被执行人;  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定义务时,可以追加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为被执行人。《执行规定》第76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五、追加总公司、分公司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时,人民可以裁定追加该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由于分支机构或分公司不具备的民事主体资格,当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分支机构或分公司所属的法人就应对其债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执行规定》第78条、《适用意见》第272条及《公司法》第14条中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经)函(1991)38号]和[法函(1995)158号]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时,先执行分支机构财产,其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裁定追加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该企业法人直接管理经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裁定追加该企业其他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  六、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主体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应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但第三人应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关于适用民诉法问题的意见》第270条和《执行规定》第85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决定暂缓期限届满后不履行义务的,或在审理期间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可以依法裁定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七、追加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主体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但享有案外人债权的,人民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在法定期间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根据《关于适用民诉法问题的意见》第30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的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却擅自向被执行人偿付的,人民可以裁定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令其在所负的债务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  八、追加妨害执行人为被执行人。  案外人有妨害执行的行为,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这里所指的是指对人民负有执行协助义务有关机构或单位,具有非法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行为,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情形。根据《执行规定》第37条、56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1995(51)]答复函的规定,案外人有上述行为的,应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责任,同时,应在转移财产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在实践中,如案外人追回非法转移的财产或被执行人仍有其他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不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只需追究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责任。  九、追加被挂靠企业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主体的企业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应当追加挂靠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为被执行主体履行给付义务。近年来,部分个体企业挂靠到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名下,由这个挂靠企业出具资信证明,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然后由被挂靠单位按比例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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