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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南-衡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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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合同违约金与赔偿金不可以同时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金与赔偿金的性质
违约金 :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具有预先约定性,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对违约后果进行了预估和约定。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面是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对守约方进行补偿。
赔偿金 :通常指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它以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具体适用规则
违约金本质上也是对违约造成损失的一种补偿。当违约金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时,守约方不能再主张赔偿金;当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这里增加违约金的目的就是为了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相匹配,以充分补偿守约方。
不过,如果违约金是针对迟延履行等特定违约行为设定的,而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除了迟延履行外,还造成了其他额外损失,此时对于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和其他额外损失的赔偿金是可以同时主张的。比如,在一份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迟延交货的违约金,同时因卖方迟延交货导致买方产生了额外的仓储费用等其他损失,那么买方既可以主张迟延交货的违约金,也可以主张赔偿仓储费用等额外损失。
2025-12-09 00:21:1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