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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何种情况不再进行二审

任** 陕西-西安 民间借贷咨询 2025.11.30 14:13:47 339人阅读

民间借贷何种情况不再进行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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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不想让民间借贷案件进入二审,在一审判决或裁定作出后,于法定上诉期内不提起上诉,这样一审结果就会生效,不会进入二审。
(二)当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一审时,由于实行一审终审,判决、裁定作出就生效,没有二审。
(三)当事人双方可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上诉人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法院审查符合规定后准许撤诉,二审程序就会终结。
(四)若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等待二审维持原判,二审程序也会结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表明二审裁判具有终局性;同时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若未在该期限上诉,一审判决或裁定生效。

2025-11-30 20:03: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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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不再二审的情况如下:
当事人未在法定上诉期上诉,一审判决或裁定生效,不再二审。

最高法审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一审终审,判决、裁定作出即生效。

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上诉人撤上诉获法院准许,二审终结。

一审裁判无误,二审维持原判,二审程序结束。

2025-11-30 18:59: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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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间借贷案件在当事人未在法定上诉期上诉、最高法一审审理、双方和解上诉人撤诉、一审裁判无误二审维持原判等情况下不再进行二审。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若未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一审判决或裁定生效,自然不会进入二审。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其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判决、裁定作出即生效。当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上诉人撤回上诉且获法院准许,二审程序终结。若一审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准确无误,二审维持原判,二审程序也随之结束。这些规定确保了司法程序的有序进行和司法效率的提升。如果您在民间借贷案件中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对二审程序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1-30 18:16: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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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在多种情形下不再进行二审。包含法定上诉期未上诉、最高法院一审终审、达成和解撤诉以及一审无误维持原判等情况。
1.若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或裁定便生效,不会进入二审。这要求当事人及时关注上诉期限,避免错过权利行使时间。
2.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为一审终审,判决、裁定作出即生效。这是由最高法院的特殊地位决定的。
3.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上诉人撤回上诉且获法院准许,二审程序终结。当事人可积极协商和解,解决纠纷。
4.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维持原判,二审程序结束。这体现了对正确一审裁判的维护。

2025-11-30 17:33: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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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法定上诉期内未上诉:当事人若未在规定时间提起上诉,一审判决或裁定生效,案件不再进行二审,这意味着当事人放弃了二审的救济途径。
(2)最高法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判决、裁定作出即生效,不存在二审程序,体现了最高法的权威性。
(3)达成和解撤回上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上诉人撤回上诉,经法院审查准许后,二审程序终结,这是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的体现。
(4)一审裁判无误: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维持原判,二审程序结束,表明一审结果得到了二审的认可。

提醒: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要注意上诉期限,若有上诉需求应及时提出。不同案件情况不同,遇到复杂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2025-11-30 15:43:05 回复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民检察院再审抗诉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无权向这些法院提出抗诉,只能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提请抗诉报告书》,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是否抗诉,由接到请求的人民法院决定。)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四百零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四百零七条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申诉初审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出抗诉意见,连同案卷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审查。审查起诉部门经审查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第四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四百零九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四百一十条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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