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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夫妻共同财产小三追讨期限多久

余* 辽宁-丹东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1.28 13:09:11 388人阅读

追回夫妻共同财产小三追讨期限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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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讨被赠与小三的夫妻共同财产,适用三年一般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

2.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一方擅自大额赠与小三,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

3.若三年内未行使权利,对方可进行时效抗辩。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保护,但特殊情况可依申请延长。

2025-11-28 18:33: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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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追回夫妻共同财产向小三追讨期限一般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若一方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小三,这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另一方有权要求小三返还。追讨期限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开始计算。若权利人在三年内未行使权利,对方可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此外,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将不予保护,但有特殊情况时,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申请决定延长。如果您在夫妻共同财产被赠与小三方面有相关困扰,或者对追讨期限等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28 17:36: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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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小三,侵犯另一方财产权益,另一方有权要求小三返还,且追回财产的追讨期限适用三年的一般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及义务人时起算。若权利人在三年内未行使权利,对方可进行诉讼时效抗辩。
2.超过二十年未主张权利,法院通常不予保护,但特殊情况可依权利人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延长。
3.建议发现权利受损后尽快收集证据,如财产赠与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要密切关注诉讼时效,避免因时效问题导致权利无法实现。若遇到复杂情况,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2025-11-28 16:56: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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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追回夫妻共同财产向小三追讨期限遵循一般诉讼时效,时长为三年。该期限从当事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权利受损以及明确义务人之时起算。
(2)由于夫妻对共同财产具备平等处理权,若一方私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小三,这就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另一方有权要求小三返还财产。
(3)若权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后的三年内没有行使权利,那么对方就能够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4)当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法院将不予保护。但存在特殊情况时,法院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延长。

提醒:
发现配偶擅自赠与小三财产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分析。

2025-11-28 16:0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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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要追回夫妻共同财产向小三追讨,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及时提起诉讼,避免错过诉讼时效。
(二)收集好证明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一方擅自将其赠与小三的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便在诉讼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三)若超过三年才发现权利受损,需考虑是否存在特殊情况,若有可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5-11-28 14:34:44 回复

案情:原告:郑某,女,住上海市某区。被告:赵某,男,住上海市某区。原告郑某与被告赵某结婚后,生活一直不和睦,两人于2004年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协议中对夫妻债务的处理作了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有欠徐某5万元;欠王某3万元,共同债务共计8万元。其中欠徐某的5万元由赵某偿还,欠王某的三万元由郑某偿还。2004年8月,王某的债务到期,郑某按照约定主动偿还了该3万元借款。2005年2月,郑某突然接到的传票,原告是徐某。原来徐某的债务到期后,赵某仍未归还,经过多次催要未果之后,徐某将郑某作为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郑某连带偿还这5万元欠款。郑某认为双方已经离婚,并且对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作了明确约定,约定这五万元应当由赵某偿还。因此认为徐某应当向赵某主张债权,而不是向自己主张权利。但是最终判决郑某败诉,她需要偿还该5万元借款。判决后,郑某即归还了徐某这笔借款。2005年6月,郑某向,要求赵某向自己归还垫付的这五万元欠款。郑某的依据就是双方的离婚协议书。被告称:既然都判决郑某需要偿还这笔债务,那么就说明对这笔债务郑某是有法定偿还义务的,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没有得到的认可,是无效的。因此郑某现在也就不能再依据这一点向自己主张权利。而且现在自己经济状况并不好,也无力偿还。所以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结果: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债务承担分配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在向债权人履行了本应由被告承担的债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因此判决被告赵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为一审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终审判决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律师分析: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约定的债务分配协议到底有效无效?如果有效,为何会判决郑某偿还徐某该借款?如果无效,又为何一审、二审都判决郑某胜诉,可以向被告赵某追偿?其实这一现象并不矛盾,郑、赵两人的约定是有效的,但效力仅限于郑、赵两人之间,这一句话就可以解释上述疑惑和问题。首先,郑、赵两个人的约定,对两人都是有约束力的。离婚的时候,不仅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要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处理。因为夫妻双方离婚后,财产彼此,因此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某些债务由一方偿还,另一部分由另一方偿还,也是很正常的。对这样的约定,法律对其效力予以认可,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当然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协议离婚中,如果是判决离婚,会先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先将共同债务扣除,剩余的部分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同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对这样的约定的效力又作了限制,即这样的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之所以作这样的限制,是因为如果双方可以以此对抗债权人的话,那么原本由两人共同偿还的债务,变成由一人偿还,这对债权人来讲,将来实现债权的难度必然增加。也就是说,在债权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因为债务人的原因或意志而增加了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难度,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法律才作出这样的限制。将离婚双方之间的类似约定的效力仅限于两人之间,而不能对抗债权人。当然这也有例外,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将这样的约定告诉了债权人,并且债权人也表示同意,那么这样的约定对债权人也是有效的,债权人只能向变更后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在解决了郑、赵两人约定的效力之后,本案三个的判决也就不难理解了。首先郑、徐两人之间的官司,因为郑、赵两人离婚时并未向债权人徐某通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徐某对此明知并同意,所以认为徐某作为债权人不受郑、赵两人约定的约束,郑、赵两人作为共同债务人,对此负有连带偿还义务,徐某可以向任一方主张自己的债权,郑、赵两人也应对此负全部偿还责任。但是同时,在偿还了不该有自己偿还的债务后,郑某有权依照协议要求赵某偿还,主张自己对赵某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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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17 94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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