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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收益归谁

杨** 重庆-北碚区 土地承包咨询 2025.11.16 16:26:29 350人阅读

土地承包收益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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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家庭承包方式下,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收益归该农户,这源于农户与发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其权益受法律保障。
(2)其他承包方式,像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合同会明确约定收益归属,通常归承包方。
(3)承包方土地流转时,有约定按约定分配收益;无约定,流转收益归承包方。
(4)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按规定分配。

提醒:
在土地承包及流转过程中,要签订规范合同明确收益归属等权益。不同情况法律处理有别,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2025-11-16 22:30: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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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收益归签订承包合同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所有,农户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其他方式承包土地,按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内容确定收益归属,通常归承包方。
(三)承包方流转土地,有约定按流转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没约定的,流转收益归承包方。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按规定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这表明承包方有流转土地的权利,且在流转中收益分配可自主约定,没约定时流转收益归承包方,保障了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2025-11-16 21:26: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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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承包收益归属由承包方式决定。家庭承包时,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收益归该农户,权益受法律保护。
2.其他方式承包,像招标、拍卖等,承包合同会明确收益归属,通常归承包方。
3.承包方流转土地,有约定按约定分配收益;没约定,收益归承包方。
4.承包地被征收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按规定分配。

2025-11-16 19:55: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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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土地承包收益归属因承包方式而异,家庭承包收益归农户,其他方式承包按合同约定,流转收益按流转合同约定,承包地被征用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归所有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按规定分配。
法律解析:
在家庭承包中,农户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其承包收益归该农户,这是受法律保护的权益体现。对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合同会明确约定收益归属,通常归承包方。若承包方进行土地流转,有约定的按流转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无约定则收益归承包方。当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归其所有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按相关规定进行分配。这些规定明确了不同情形下土地承包收益的归属,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如果大家在土地承包收益方面遇到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16 18:35: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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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承包收益归属的确取决于承包方式。家庭承包中,因农户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承包收益归该农户,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2.其他方式承包,像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归属按承包合同约定,通常归承包方。
3.若承包方流转土地,有约定按流转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无约定则流转收益归承包方。
4.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按规定分配。

解决措施与建议:承包方应重视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明确收益归属等条款。遇到征收等情况,及时了解补偿规定,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16 16:51:36 回复

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进行的承包,不是看个人的户口性质。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存在,那么合同期内的土地承包权就继续存在;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进行个别调整的,即承包方依法交回的承包土地和发包方依法收回的承包土地,应遵循的程序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是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收回的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取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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