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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购车合同后不想买车能退吗

黄* 四川-泸州 合同违约咨询 2025.11.16 10:35:05 392人阅读

签购车合同后不想买车能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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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查看购车合同条款,若合同中有可退车情形且满足条件,按约定退车。
(二)若合同无退车约定,随意退车属违约,与对方协商,尝试降低违约损失。
(三)若存在法定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像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方严重违约等,收集相关证据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025-11-16 15:12: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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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购车合同后反悔,能否退车分情况。合同有可退车约定且符合条件,可按约退车。

2.无约定随意退车算违约,违约方要担责,像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若能证明存在法定可解除合同的情况,如不可抗力、对方严重违约,可解除合同免责。

4.不想买车先看合同条款,违约就协商降低损失,有法定情形则收集证据解除合同。

2025-11-16 13:58: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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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签购车合同后不想买车能否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有约定退车情形按约定退,无约定随意退车属违约,有法定解除情形可解除合同不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若购车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退车情形,当符合该情形时,就可按照约定退车。若合同未作此类约定,随意退车的行为就构成违约,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然而,若存在法定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方严重违约等,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责任。当不想买车时,首先要查看合同条款。若是违约情况,可和对方协商以降低违约损失;若存在法定解除情形,则需收集相关证据来解除合同。遇到购车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1-16 12:08: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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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购车合同后不想买车能否退要看具体情况。若合同约定可退车情形且满足条件,可按约定退车;若无约定,随意退车是违约行为,违约方需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责任。但能证明存在法定可解除合同情形,如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方严重违约等,可解除合同且无需担责。

相应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不想买车时,先仔细查看合同条款,明确自身所处情况。
2.若属于违约情况,积极和对方协商,争取降低违约损失。
3.若存在法定解除情形,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以便顺利解除合同。

2025-11-16 11:01: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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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签购车合同后不想买车,退车情况因合同约定而异。当合同明确可退车情形,且实际符合该情形时,可按约定流程退车。
(2)若合同未约定可退车情形,随意退车属于违约。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常见方式有支付违约金、赔偿对方损失等。
(3)即便合同无退车约定,若存在法定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如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方严重违约等,当事人可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4)不想买车时,应先仔细查看合同条款。若属于违约情况,可尝试与对方协商,以降低违约损失;若存在法定解除情形,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便顺利解除合同。

提醒:签购车合同前要谨慎考虑,签后不想买时先看合同条款。若不确定是否构成违约或存在法定解除情形,建议咨询专业意见。

2025-11-16 10:56:27 回复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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