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你好,下面就工伤医疗待遇审核登记指南问题回答如下: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鉴定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终止劳动合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辅助器具费、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审核工作的办理程序、工作要求等。
二、办事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
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劳社部令第18号;
4、《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5、《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
6、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
7、《济南市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1〕2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发〔2012〕22号)。
三、申办条件
已参加章丘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的人员。
四、申请资料
《济南市企业职工工伤认定书》(《济南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和《济南市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除此之外,根据不同的待遇项目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工伤医疗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病历(门诊、住院)复印件、门诊处方、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原始收据。特殊情况下,还应提供《济南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就医备案表》、《济南市工伤职工特殊检查治疗项目核准表》等。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鉴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收据。
3、伤残辅助器具费:《济南市工伤职工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核准表》和定点配置机构发票。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职工医学死亡证明或殡葬证明。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缴费单位减员表》复印件。
6、伤残津贴和护理费: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7、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镇(街道)开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以及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相关材料。
五、办事程序
1、参保单位每月1-5日到社会保险审核中心31号窗口提交工伤职工待遇申报材料。工伤保险待遇申报的项目包括: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鉴定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辅助器具费、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
2、社会保险审核中心每月上旬依据相关规定,对工伤材料进行初审,形成《济南市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单》,单位盖章后到社会保险审核中心31号窗口办理复审。
3、对审核完成的工伤待遇,打印《济南市工伤保险待遇支出过录表》、《济南市工伤保险待遇汇总表》,移交至社会保险结算中心拨付待遇。
4、社会保险结算中心3个工作日办理支付业务。
六、办理时间、时限
自受理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地点:山东省章丘市绣水大街4100号章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大厅。
办理窗口:二楼31-33号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1:50;下午13:00至17:20(5月1日至10月31日下午14:00至17:50),节假日休息。
(一)参加工伤保险并在缴费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伤亡的职工,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按政策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工伤人员及因工死亡的供养亲属,从纳入当月起按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老工伤”政策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按规定纳入程序公示、审核之后;从同意纳入当月或补交工伤保险费后的次月起享受“老工伤”政策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四)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五)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办理材料: 一、因工医疗待遇 (一)工伤医疗费用 1.《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原件(同一人二次及以上申报的可以是复印件)。 3.如有伤残等级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4.门诊发票原件以及与门诊发票日期相对应的门诊病历复印件。 5.住院发票原件以及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原件和出院记录(出院小结)原件。 6.属旧伤复发的,需提供经审批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转诊转院的,需提供经审批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康复治疗的,需提供经审批的《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异地居住就医的,需提供经审批的《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 7.申报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需提供与住院日期、出院日期、出发地、目的地相符合的车票以及住院发票复印件。
(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申报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时,提供以下资料: 1.《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核定表》。 2.经审核同意的《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3.辅助器具配置票据。
(三)工伤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涉及第三人责任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向社会机构工伤保险待遇管理部门填报相关待遇表格的同时,还应审核以下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 1.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2.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3.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证明资料。以上就是关于工伤待遇审核办事指南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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