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陕西法律咨询 > 延安法律咨询 > 延安合同终止法律咨询 > 合同终止该找谁

合同终止该找谁

钟** 陕西-延安 合同终止咨询 2025.11.07 15:44:53 305人阅读

合同终止该找谁

其他人都在看:
延安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延安合同事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合同终止对接对象确定有明确规则。若合同有约定,按约定执行,这体现了合同的自治性与双方事先的约定效力。比如合同指定对方公司法务部处理终止事务,遵循约定能确保对接准确高效。
(2)合同无约定时,一般找业务对接人。因业务对接人熟悉业务开展和合同履行情况,便于沟通终止事宜。
(3)不清楚业务对接人时,联系对方公司行政部门或客服询问,这是获取对接信息的可行途径。
(4)出现争议且协商无果,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
合同终止对接时,务必保留好沟通记录。不同合同情况不同,若遇到复杂问题,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07 20:09:15 回复
咨询我

(一)按合同约定对接:若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时联系的具体人员或部门,直接按约定与之沟通。
(二)找业务对接人:合同无明确约定时,通常找合同相对方平时的业务对接人。
(三)咨询行政或客服:不清楚业务对接人时,联系对方公司行政部门或客服询问具体对接人员。
(四)走法律途径:涉及争议且无法协商时,可向法院起诉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表明当合同终止出现争议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5-11-07 19:45:44 回复
咨询我

1.合同终止对接对象依约定和履行情况而定。合同明确指定对接人员或部门的,按约定沟通,如指定法务部处理,就联系法务部。

2.合同未明确约定时,一般找业务对接人,如商业合作中平时与项目负责人对接,终止事宜可先找此人。

3.不清楚对接人,可联系对方行政或客服询问。

4.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解决。

2025-11-07 19:12:59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合同终止相关事宜对接对象依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而定,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找业务对接人,不清楚对接人可联系行政或客服,有争议可起诉。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终止对接方面,若合同明确约定了对接人员或部门,遵循约定是尊重合同自治原则的体现,能保障合同终止流程的顺利进行,如指定法务部处理,就应与之沟通。若合同未约定,找业务对接人是因为其熟悉业务情况,利于高效处理终止事宜。不清楚对接人时联系行政或客服询问,可获取准确信息。当出现争议且无法协商时,向法院起诉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如果您在合同终止对接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1-07 18:28:09 回复
咨询我

合同终止对接对象依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情况而定。若合同明确指定对接人员或部门,就按约定联系,例如指定对方法务部处理,就与该法务部沟通。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一般先找相对方业务对接人,如商业合作中常与项目负责人对接,那终止事宜也可先联系此人。若不知业务对接人,可联系对方行政部门或客服询问。若出现争议且协商无果,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解决。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合同终止对接人员或部门,避免后续纠纷。
2.日常合作中,留存对方业务对接人及行政、客服联系方式。
3.遇到争议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2025-11-07 17:23:41 回复

您好,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后谁还要履行职责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在劳动合同终止后还要受到竞业限制,究竟涉及到哪些人群?这让许多正在学习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单位和个人无法理解和接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只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和负有特定保密义务的员工,这些人员在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单位同类的经营项目。这一制度的设置目的是预防和解决存在竞争关系的同行互挖墙脚,避免高端人才带走技术和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竞业限制的实施必须是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所必需的。作为劳动者所承担义务的范围不能被无限制扩张,这样最终损害的还是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竞业限制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现实生活中的,为了保护单位的商业秘密,用人方可以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条款。但是,如果劳动者复制或者故意记录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掌握客户名单,是为了将来解除劳动合同后使用,这种行为构成对诚信义务的违反,即便没有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这也是实践中劳动者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后,对用人方造成损害的有效防范手段。竞业限制虽然客观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间或影响到劳动者的生活生存,但这种情况只能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协议的方式来确定范围、地域、期限,尽管用人单位因此支付一定的代价,但并不能完全弥补劳动者因就业限制而遭受的损失。需要说明一点,竞业限制限于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而非面对每位劳动者而言。鉴于商业秘密的范围可大可小,如果任由用人单位来认定,难免有被扩大之虞。原则上,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受竞业限制约束的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合同事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