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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卖房吃差价该怎么处理

唐* 重庆-九龙坡区 房屋买卖咨询 2025.11.04 09:53:46 308人阅读

中介卖房吃差价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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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介卖房吃差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行业规定,损害购房者权益。发现此类情况,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2.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收集证据是关键,像合同、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能证明差价存在的材料都要妥善留存。
-与中介沟通协商,明确要求其退还差价并承担违约责任。
-若协商不成,可向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或当地住建部门投诉,借助行政力量让中介接受调查和处罚。
-还可走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以中介欺诈为由要求返还差价、赔偿损失。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造成损失的可要求中介赔偿。

2025-11-04 16:39: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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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中介卖房吃差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行业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发现此类情况时,收集证据是关键的第一步,合同、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都能作为证明差价存在的有力材料。
(2)与中介协商是较为温和的解决方式,要求其退还差价并承担违约责任,可能促使问题得到解决。
(3)若协商不成,向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或当地住建部门投诉,相关部门会对中介展开调查和处罚,以规范市场秩序。
(4)法律途径是最后的保障,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中介欺诈为由要求返还差价、赔偿损失,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提醒:
收集证据时要确保材料真实有效,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得更精准的解决方案。

2025-11-04 15:05: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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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证据。保留合同、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能体现差价情况的材料,这是维权的基础。
(二)与中介协商。和中介沟通,要求其退还差价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投诉。若协商不成,向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或当地住建部门投诉,由其对中介展开调查和处罚。
(四)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中介欺诈为由,要求返还差价、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025-11-04 13:15: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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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卖房吃差价违背诚信与行业规定。发现此类情况,可按以下步骤处理:
一是收集证据,像合同、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能证实差价的材料都要保留。

二是和中介协商,要求退还差价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是协商不成,可向行业协会或住建部门投诉,由其调查处罚。

四是可走法律途径,起诉要求返还差价、赔偿损失,受欺诈方还能请求撤销合同。

2025-11-04 12:21: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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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中介卖房吃差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行业规定,发现后可收集证据与中介协商,协商无果可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受欺诈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
法律解析:
中介卖房吃差价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行业规定。在遇到此类情况时,要及时收集合同、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这是后续维权的基础。先与中介协商,要求退还差价和承担违约责任,这是较为平和的解决方式。若协商不成,可向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或当地住建部门投诉,相关部门会对中介进行调查和处罚。还能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以中介欺诈为由要求返还差价、赔偿损失,因为法律赋予受欺诈方撤销合同和要求赔偿的权利。如果在房产交易中遇到中介吃差价等问题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04 10:27:09 回复

在我国,所谓房产中介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业。自2002年开始了全国统一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核发统一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但对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方式,特别是对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二章规定的行纪行为是否属于经纪行为还没有定论。国际通行的规则是将代理(或委托)、行纪和居间均作为经纪活动的方式之一,当事各方可以灵活采用或约定。在《合同法》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自己是可以做为买方或卖方的,也就是说房产中介做为买方或卖方不存在法律的障碍,中介赚差价当不属违法之列。房主急需用钱而又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买家,于是中介将房子收下来,等有合适的买家后再卖出去,此属正常的交易行为,这不仅解决了房主用钱之需,还有效的促进了房产的流动。中介的这种收房行为同样属于正常的投资,既然是投资当然需要必要的回报,否则就不如存在银行。这与中介在出售此房时另行收取中介费也并不矛盾,一个是正常的投资回报,一个是提供中介服务的费用。在目前竞争激烈的房地产中介市场中,仅靠提供交易双方的信息催成交易已不能在房地产中介市场中生存,所以几乎所有的中介就只能用自有资金将房源固定下来,然后既使不能亲自售出,也能与其他中介合作而分享中介服务费。既然中介赚差价,既不违法也是市场竞争之需,符合市场规则,而且还在相当程度上促进了市场的流通,解决了房主之急和房产这种大额商品流通的时间差问题。所以就不应当不加分析地予以禁止。目前中介的信誉的确不是很好,但不能因为信誉度低就什么坏事、什么责任都往中介身上推,就连它的正当行为也视为违法,这与扼杀房地产市场还有什么两样?这同时也是在伤害我国的市场化改革。在眼下房地产市场虚火旺烧的情势下,房产中介靠吃差价而起到的哄抬作用可以说是微乎其微的,真正的黑手要比中介厉害得多。而如果说中介违法的话,也只能说是违反了税费征收的法律法规,而不是赚差价本身违法。因为大多数中介收房后并不过户,而是用委托书的方式在找到买家后直接将房产从原房主那里过户到买房者手中,不让双方见面,省却了其中的一次过户手续,所以查处的措施应当是补办过户手续或补交过户的税费甚至是罚款,而不是简单的禁止赚差价。这种简单化的禁止倒是成全了一部分红眼病房主,败坏了市场的道德准则。所谓红眼病:是对别人的合法收入眼红而患的心理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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