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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定购房产款三万购房合同已签,能否退还

吴* 新疆-阿克苏 房屋买卖咨询 2025.11.03 13:02:35 380人阅读

交定购房产款三万购房合同已签,能否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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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定购房产款能否退还取决于款项性质。若为“定金”,遵循定金罚则,给付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收受方违约则需双倍返还。若购房者无故不想买房,构成违约,定金通常难以退还。
(2)若为“订金”,因不具备定金性质,一般可以退还。
(3)当合同存在无效、可撤销情形,或者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如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等,购房者有权要求退还已付款项。
(4)购房者应查看合同对款项性质的约定,若开发商违约,可收集证据协商退款;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提醒:
购房者在支付款项前应明确款项性质,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遇到纠纷时及时收集证据,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03 17:51: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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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款项性质,若为“定金”,若无正当理由不想买房,难以退还;若为“订金”,通常可退还。
(二)检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可撤销情形,或者开发商是否有违约行为,如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等,若有,可要求退还已付款项。
(三)查看合同对款项性质的约定,若开发商违约,收集相关证据与开发商协商退款。
(四)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025-11-03 16:11: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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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购房产款能否退还取决于款项性质。若为“定金”,给付方违约则无法要回;收受方违约需双倍返还。购房者无故不想买房,定金通常难退。
2.若为“订金”,因其无定金性质,一般可退。若合同无效、可撤销,或开发商违约,如无预售许可证,购房者可要求退款。
3.建议查看合同对款项性质的约定。若开发商违约,可收集证据协商退款;协商无果可诉讼解决。

2025-11-03 15:43: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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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定购房产款能否退还取决于款项性质、合同情况以及开发商是否违约。“定金”一般按定金罚则处理,“订金”通常可退,合同无效或开发商违约时,购房者可要求退款。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定金罚则规定给付定金方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若购房者无正当理由不买房,属于违约,定金退还难度大。而订金不具有定金性质,通常可以退还。若合同存在无效、可撤销情形,或开发商有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等违约行为,购房者有权要求退还已付款项。购房者应查看合同对款项性质的约定,若发现开发商违约,可收集证据先与其协商退款,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解决。若您在购房款项退还问题上遇到困扰,对相关法律问题把握不准,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03 14:22: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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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购房产款能否退还取决于款项性质及具体情况。“定金”受定金罚则约束,购房者无正当理由违约,定金难退还;收受方违约则需双倍返还。“订金”不具定金性质,通常可退还。
2.若合同无效、可撤销,或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如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购房者可要求退还已付款项。
3.解决措施与建议:首先查看合同对款项性质的约定。若开发商违约,收集相关证据与开发商协商退款。若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5-11-03 13:02:53 回复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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