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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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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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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吗

冯* 重庆-北碚区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10.30 12:00:03 455人阅读

捡到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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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信用卡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且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捡到信用卡并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情形,符合该罪特征。
(2)盗窃罪需以秘密窃取手段获取财物,而捡到信用卡并使用并非通过秘密窃取方式,不满足盗窃罪构成要件。
(3)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应按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提醒:
捡到信用卡切勿使用,否则可能构成犯罪。若遇到此类情况,应及时联系银行或相关机构归还信用卡。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30 17:54: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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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行为性质:捡到信用卡并使用,要清楚这不是盗窃罪的秘密窃取行为,而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应按信用卡诈骗罪处理。
(二)了解罪名特征:信用卡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诈骗且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要避免此类行为,树立正确的财产观念。
(三)合法处理捡到物品:若捡到信用卡,应及时联系发卡银行或相关机构,将信用卡归还失主,避免因不当使用而触犯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2025-10-30 17:47: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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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捡到信用卡并使用,通常不定盗窃罪,而定信用卡诈骗罪。

2.按司法解释,拾得信用卡在ATM机使用,属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此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诈骗且数额较大的犯罪。

3.盗窃罪是秘密窃取财物,捡到信用卡使用未采取此手段,不符盗窃罪要件,所以按信用卡诈骗罪处罚。

2025-10-30 16:42: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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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捡到信用卡并使用,不定盗窃罪,一般定信用卡诈骗罪。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此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诈骗且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而盗窃罪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捡到信用卡使用并非通过秘密窃取手段获取财物,不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所以应按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若大家在生活中遇到与信用卡使用、犯罪认定等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30 15:07: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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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信用卡并使用一般应定信用卡诈骗罪而非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诈骗且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根据司法解释,拾得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上使用属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此罪。而盗窃罪需以秘密窃取手段获取财物,捡到信用卡使用并不符合该构成要件。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民众应增强法律意识,捡到信用卡后及时交给相关机构,而非私自使用。
2.金融机构要加强信用卡管理和安全防护,提高ATM机等设备的风险防范能力。
3.司法机关应加大对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起到威慑作用。

2025-10-30 13:08:0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指使他人盗窃的  属于共同犯罪,且在犯罪中起到组织指挥的作用,属于主犯。  二、盗窃未遂的  根据两高2021年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三、未遂中的财物巨大,是什么标准  根据两高《解释》,在3万元至10万元之间,这个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决定。盗窃指向的财物达到了“3万-10万”标准的,即构成犯罪。  四、对未遂犯,如何处罚  1、刑法第23条规定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第二款是关于对未遂犯处罚原则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能得逞,其社会危害性要小于犯罪既遂,因此,规定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因为在未遂的情况下,往往造成程度不同的危害后果,危害程度不同,处罚也应当不同。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是指不是一律必须从轻或减轻,而是由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轻或减轻。  五、两高2021年《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第十二条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第十三条  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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