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买卖房屋后未过户时,供热费承担首先看买卖合同约定,若有明确约定,则按约定执行,这体现了合同自治原则,保障双方意思自由。
(2)若合同未约定,遵循“谁使用,谁付费”原则。房屋交付后买方实际居住使用,享受了供热服务,即便未过户,也应由买方承担供热费。
(3)供热公司一般按房屋登记信息向原房主催缴,原房主缴纳后可依据合同向买方追偿。
提醒:买卖房屋时,双方应在合同中清晰明确供热费等费用承担问题,避免后续产生纠纷,若遇复杂情况,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明确约定供热费等费用的承担主体,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二)若合同未约定供热费承担,房屋交付后由实际居住使用的买方承担供热费。
(三)若供热公司依据房屋登记信息向原房主催缴费用,原房主缴纳后可依据合同向买方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买卖房屋未过户,供热费承担需看情况。合同有约定,按约定办。
2.没约定时,遵循“谁使用,谁付费”。房子交付后买方居住,供热费就该买方出,毕竟享受了服务。
3.供热公司常按登记信息向原房主催费,原房主交后可依合同向买方追偿。
4.买卖双方最好在合同里明确供热费等费用承担,防止纠纷。
结论:
买卖房屋未过户,供热费承担依合同约定,无约定则“谁使用,谁付费”,交付后由实际居住使用的买方承担,原房主被供热公司催缴缴费后可向买方追偿,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费用承担。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合同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若房屋买卖合同对供热费承担有约定,应按约定执行。若未约定,“谁使用,谁付费”是合理且符合公平原则的方式。房屋交付后买方实际居住使用,享受了供热服务,自然有缴费义务。但供热公司按房屋登记信息向原房主催缴费用也属常见操作,原房主缴纳后,可基于双方的买卖合同向买方进行追偿。为避免类似费用承担问题引发纠纷,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明确供热费等费用的承担情况。若在房屋买卖费用承担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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